索引号: 612428-0025-0066-2017-2965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7〕111号
公开日期: 2017-06-23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不合格文件代拟稿和不规范公文实行退文处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和行文规则,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件要求,对不合格的文件代拟稿和报送公文实行退文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不合格的文件代拟稿作退回处理

  各单位、各部门代拟的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为发文单位的代拟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回。

  (一)文件内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文件内容及主要事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县委九项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或同一事项县委、县政府(县委办、政府办)已发过文件且中、省、市、县没有新要求、新部署的。

  (四)文稿内容照搬照抄上级文件,没有针对我县实际提出新的措施、办法或要求脱离实际的。

  (五)文稿涉及有关部门业务,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虽已协商但未形成共识的。

  (六)报送代拟稿时未提供相关政策依据、背景材料或起草单位主要领导未签署请办意见的。

  (七)未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格式编排文件,代拟稿一律使用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字,使用标点符号和使用数字以国家技术监督1995年公布的《标准符号用法》为准,代拟稿错别字及标点符号使用不当、错误较多的,文字水平较差、格式错误较多或文稿内容需作较大修改的。

  (八)未经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审核及校核,拟呈送县政府领导审签的“倒行文”。

  二、对报送的不规范文件作退文处理

  凡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公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不规范公文,一律作退文处理。

  (一)文种使用不当的。向县政府请求指示或批准事项而采用“报告”文种,或“报告”中夹带“请求”事项,或请示未一文一事的。

  (二)主送单位不当的。“请示”同时主送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或抄送下级机关的;非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而以机关名义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的。

  (三)越级行文的。非因特殊情况,有关部门下属单位、企业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县政府报送文件的。

  (四)内容不当的。公文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公文内容有明显错误的;附件或其他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五)格式不规范的。公文格式、版面及装订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如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未编文号、无成文时间、未加盖公章、“请示”未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公文各组成部分的标识未按国家标准执行,向县政府报送的“请示” “报告”未按特定的格式印制的。

  (六)行文理由不充分的。非政府隶属单位或其他法人单位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行文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需行文的,由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转报,其他法人单位以“函”的公文形式行文。请示件中所请示事项不属于县政府职权范围的,如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却报送县政府的;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却报送县政府的。

  (七)文稿不清或缺页、多页和其它不规范需要退文的。

  三、退文程序及特殊情况处理

  需要退回的部门代拟文稿,由政府办承办人员通知代拟单位退回并说明理由;并对出现的典型问题公文,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在“镇坪墨客”微信群曝光点评、交流讨论、共同提高,并将退文处理情况告知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需退回重新办理的不规范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机要室填写《退文通知单》,连同公文一并退回报文单位。需报送紧急文件的,代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公文规范、规则对代拟稿内容和格式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纰漏,便于县政府办公室能及时呈送领导审签,缩短文件签发时间,保证按时报送市级单位。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