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领域信息
索引号: 612428-0025-0022-2017-2972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7〕115号
公开日期: 2017-06-27 公开目录: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领域信息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2017年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2017年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镇坪县2017年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项目建设年”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国土资源基础保障、支撑服务、综合统筹作用,切实解决项目单位在用地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力保障2017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和对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强化土地供应与管理,坚持科学统筹、全面兼顾、突出重点、保障有力的原则,确保2017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规范有序实施,促进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及时有效供给,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服务全县重点项目为重点,规范项目用地预审,畅通建设用地报批渠道,切实解决项目用地单位在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合规合法,助力美丽富裕新镇坪建设。

  二、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产业政策,用好各类用地支持政策。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在项目谋划阶段要积极提出落实用地的意见建议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落实,主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宣传配套建设用地政策,在编制供应计划时主动征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将限制改变用途和分割转让等特殊规定写入供地文件并记入到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将产业用地政策文件、项目性质认定文件一并归档和建立项目台账等,促进产业用地政策有效落实。各产业主管部门对拟实施项目要进行产业性质认定(不包括房地产业),相关产业用地政策清单可在中国政府网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查询;对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时无法确定项目性质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六条执行。同时充分应用好各类用地的支持政策,保障项目落地。

  1.旅游产业用地。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其他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依据《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执行。

  2.养老产业用地。县国土资源局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执行。

  3.“双创”产业用地。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执行。

  4.新型城镇化用地。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合理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适当调整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优化区域、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新型城镇化必要用地。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综合考虑房地产去库存和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有保有压、优化结构,因城施策、分类调控,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用地应保尽保,房地产库存压力过大的城镇要减少或停止商品住房供地,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较快、房地产去库存成效突出的城镇,要充分发挥土地收储的作用,合理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面积。允许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改变用途,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以各类住房配建、现有非住宅用地改变用途等方式,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4号)执行。

  5.设施农业发展用地。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县农林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执行。

  6.停车场建设项目用地。明确停车场用地性质。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鼓励增建公共停车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可由城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调整。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用地综合开发配建商服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商服等用地可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出让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地价。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执行。

  7.休闲农业用地。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要将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依据《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 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执行。

  8.工业用地。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执行。

  (二)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县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对全县耕地、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等规划指标进行合理调整,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确保中、省、市、县重点项目使用。各镇要负责抓好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掌控,对拟实施项目用地在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等阶段就要与县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等职能部门对接,保障拟实施项目用地前置条件合规合法。对需争取上级批准的项目要先申请土地预审后,完备各类前置审批程序。各部门要进一步准确核定各自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中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十三五规划”项目、重点民生工程、陕南移民搬迁等用地情况,便于后期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用地审批和批后监管。

  (三)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县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优化全县国有建设用地配置工作。在保障建设项目土地资源配置顺序上,要优先使用存量低效用地、各类闲置土地、批而未用土地,最后使用新增用地;在新增指标分配上,对中省市重点项目、重大工程、重点产业全力保障,实保实销;对一般性项目确需使用新增用地指标的,要与市、县利用低效地和消化闲置地的情况进行挂钩,按比例匹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同时,要加强分类调控,倒逼自觉挖潜、吃干榨尽、高效利用。

  (四)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11月30日印发的《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统筹考虑、系统改进,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要强化预审审批新旧政策规定过渡期协调,做好现行规划和调整完善成果审批前后的衔接,统筹规划调整完善与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审查改进和优化的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建设用地报批服务水平提高。

  (五)积极拓展耕地补充后备资源。县国土资源局要围绕市政府下达年度耕地补充任务,进一步解决制约建设用地报批关键因素。充分利用“双退”政策机遇,提前与县农林科技局做好地类变更调查前期工作,选取成熟造地地块,启动造地工作;县财政部门要筹措专项资金,加大对耕地补充资金支持落实力度,同时要积极做好易地耕地补充指标购买资金筹备工作。耕地补充指标要优先保障中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六)规范征地程序,理顺土地出让成本收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土地统征储备工作,各镇负责按程序征地;县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快重点项目用地的申报,及时供应土地,保障项目用地的合法;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土地成本专项经费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保障用地申报的相关费用,发挥政府调控土地一级市场的作用,依法按程序供地,保障项目用地的高效申报和用地的合法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跟踪服务。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用地单位的事前沟通与指导,从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阶段积极引导,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的方式,全力保障年度重点工程项目用地需求。

  (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各镇、各有关部门、用地单位要把《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和省国土厅印发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施细则》落到实处。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大力发展标准化厂房、楼宇经济,做到向地表要节约,向地上要空间,向地下要容量。

  (三)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各镇、各有关部门在全力做好用地服务保障的同时,要严格履行保护耕地职责,及时提醒党委、政府履行依法管地、用地职责,在项目选址时要符合规划,遇到基本农田应“跳出去”发展,未经用地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督促引导各类用地主体增强依法用地和节约用地意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自觉服从监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严厉打击非法用地行为,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维护好,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