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16-2017-2983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7〕121号 |
公开日期: | 2017-07-04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2017年产业脱贫暨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镇坪县2017年产业脱贫暨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产业脱贫工作,加快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步伐,促进脱贫攻坚和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园区发展规划(13分)
1.当年经县级以上评审通过的园区发展规划(3分)
2.全面完成园区规划建设年度计划任务(10分)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态(10分)
1.新发展1个当年投资超过100万元、土地流转超过100亩、在镇坪县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分)
2.实行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具有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全产业链雏形。(5分)
(三)组织形式(3分)
组织形式先进,运行机制科学,建立了“公司+合作社+农户”或“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组织形式。
(四)土地流转(15分)
当年流转耕地100亩以上或林地500亩以上。
(五)投资额度(10分)
当年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不含流动资金)。
(六)转移劳动力(8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安置农民就业10人或累计用工1000个工日以上。
(七)农民培训(4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聘请或外联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县开展技术培训,或安排现场实践培训农民100人(次)。
(八)标准及品牌创建(8分)
积极开展产品类、商标类、认证类品牌创建工作,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涉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计8分,获得陕西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绿色食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每个计6分,获得安康市特色产品、市级知名商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每个计4分,获得省级龙头企业计4分、市级龙头企业计2分,获得国家级科技示范基地认定的计6分、省级科技示范基地计4分,获得部级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认定的计4分,对新注册的涉农产品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每个计2分(以上品牌创建完成资料申报工作计相应标准分值的20%)。
(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值(10分)
当年实现产值500万元。
(十)财务管理(3分)
建立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体系健全,企业会计数据及资料规范、真实、完整、准确。
(十一)新技术引进(5分)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引进应用一项新技术(2分)。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购置新装备投资10万元(3分,此项计分与第五条“投资额度”不重复计算)。
(十二)污染治理(3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污染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十三)农民增收(8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安置农民就业的农户)超过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加数的50%。
三、评分办法
实行百分制为基准的加减分考核,各单项指标按完成任务比例加减分,加分不封顶,减分以该单项指标标准分值减完为止。考核最后得分依据《镇坪县2016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规定的分值折算计入各镇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总分。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工作由县产业富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从各产业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组织进行专项考核。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查看营业执照、有关注册资料及现场评估认定为准;规划制定以查看规划文本为准;园区年度建设任务以园区规划建设年度计划任务为准;生产方式以现场检查评估认定为准;土地流转以入户抽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核查流转合同和财务资料为准;投资额度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报表和实地检查评估为准;转移劳动力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资发放表册、财务报表及入户抽查为准;农民培训以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的培训台帐、培训视频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为准;品牌创建以命名或认证文件为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值以财务报表为准;财务管理以查看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数据资料为准;新技术引进指引进应用镇坪县上年度没有的新技术和当年引进使用的新装备,以检查组现场检查,报产业富民领导小组审定为准;污染治理以现场检查评估认定为准;农民增收以县统计局依法认定数为准。
五、考核结果运用
产业脱贫暨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核得分,依据《镇坪县2017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赋分比例折算后计入各镇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总分。
六、附则
(一)本办法涉及所有数据性考核指标均考核当年新增量。
(二)新建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投资低于100万元和土地流转低于100亩的,不纳入考核范围。
(三)县内跨区域投资按属地管理原则处置,县外投资以投资主体所在地考核(指“飞地经济”)。
(四)弄虚作假者,依法依纪追究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办法由县产业富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