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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坪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03 11:05 字体:[大][中][小]

中共镇坪县委办公室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坪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市驻镇各单位:
    《镇坪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镇坪县委办公室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5日 
 
 

 
镇坪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隐患,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社会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0〕9 号)以及《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康市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安办字〔2009〕50号)文件精神,结合镇坪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程序。党委、政府研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政策调整、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等重大事项,增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我县区域范围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促进决策、执行、实施方案的完善,落实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为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推进重大事项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事项实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重点领域


    第五条 主要范围 主要范围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决策;
    (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
    (三)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重大改革;
    (四)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行政区划调整、城镇规划、重点项目建设;
    (五)涉及到诸多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六)各级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领导小组、信访联席会议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点领域 重点领域    
    (一)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中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人员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
    (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让,项目建设和乡村规划建设中的农民土地征收、补偿和人员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筹资酬劳,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农业生产用水、殡葬改革等涉及农民的政策性收费等;
    (三)行政区划调整、旧城改造、廉租房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增加居民、企业负担的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等;
    (四)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实物调查、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等;
    (五)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的重大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等;
    (六)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程序及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
    (七)环境保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等; 
    (八)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七条 根据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个要素,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 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都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都合法。 
     (二)合理性评估 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重大事项是否都符合本地区、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超越大多数群众承受能力,是否都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的统一起来;是否考虑了区域间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反映如何。 
     (三)可行性评估 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能够为本级财力所承受;相关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备可操作性;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所涉资金的投入是否能够到位;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的攀比。
    (四)可控性评估 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重大事项是否都存在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是否制定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四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八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县上重大事项由县有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评估,涉及到县领导协调的重大事项,由分管县领导协调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实施评估;对县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拟实施地应同步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与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衔接。
    第九条  决策作出部门、政策提出部门、项目报审部门(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工作实施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是:发改局负责重大改革决策以及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 经贸局负责我县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等方面;住建局负责重点项目的规划、建设、房屋拆迁及城管执法等方面;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因重大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开展、征用和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方面;环保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等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就业、劳动保障等方面;物价部门负责物价管理等方面;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等方面。其他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条  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的,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评估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评估的责任主体要在提交决策草案审议时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县委、县政府对未提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的决策草案不予审议。“重大项目”评估的责任主体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提交给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未提交评估报告的,应限期补报;延期不补报的,一般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对已批准未启动的重大项目,在启动实施前,由项目所在地实施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
 

第五章  风险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制定评估方案 制定评估方案。责任主体依据本《实施办法》确定评估事项,对应进行评估的事项都要纳入评估范围,防止漏项。评估事项确定后,认真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责任、内容、方法等,并建立专项工作档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广泛征求意见 广泛征求意见。责任主体采取走访群众、抽样调查、媒体公示、召开听证会、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座谈、组织专家分析论证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利益群众的意见建议,准确把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态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复社会各界和群众的质疑,对拟作出的重大社会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划分风险等级 划分风险等级。责任主体在对评估事项实施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作出风险等级评价,并根据风险等级,提出实施建议。风险等级一般划分为四个等级,四级为无风险,三级为风险较小,二级为风险较大,一级为风险大。对群众欢迎、条件成熟、无稳定风险或稳定风险较小经采取相关措施可以化解的,提出可以实施的意见;对群众和相关利益方有异议的,有一定稳定风险且一时难以化解的,提出暂缓实施或部分实施的建议,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实施;对矛盾隐患集中、稳定风险大,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提出不予实施的建议。
    第十五条  形成评估报告 形成评估报告。责任主体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重大决策或重大工程项目的概括,开展评估有关情况、稳定风险因素分析、稳定风险等级评价、重大事项实施建议、化解风险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六条 报送审议 报送审议、审批部门审查 审批部门审查。责任主体按有关决策程序向项目审议、审批部门报送重大政策草案、重大项目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时,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七条 确定实施意见 确定实施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项目审议、审批部门审查后,报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对重大事项作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决定;对存在涉稳重大问题的应提交县委、县政府审定。评估报告一经审定,责任主体应在决定的次日将评估报告及审定意见分别报送县委维稳办、县信访联席办备案。
 

第六章  风险控制防范 
 

    第十八条  对存在较大稳定风险、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对策,加强矛盾化解,做好群众工作,待条件和时期成熟后实施。 对属于贯彻上级统一部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稳定方案和应急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在有效降低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但又存在一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落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第二十条  责任主体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动态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十一条 维稳办、联席办等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稳定风险化解实施全程督导,及时向责任主体反馈情况、提示稳定风险、提出对策建议,并协调相关地区、部门配合责任主体落实降低稳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
 

第七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地、本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履行好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政治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镇、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要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档案,每月要按时向县维稳办报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底要对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情况及效果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县维稳办、县信访联席办。 
    第二十四条  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落实,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和各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维稳办要负责收集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评估材料的备案上报工作,协调稳定风险化解工作具体事宜。
    第二十五条 各镇、各部门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委维稳、县信访联席办要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要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范围,严格考核奖惩。
 

第八章  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不进行评估; 
    (二)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决策失误; 
    (三)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不重视稳定工作,不履职尽责,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坪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镇坪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表
报送单位:                     时间:         

项目(决策)名称
 
拟实施时间
 
评估责任
主体
 
负责人
 
 
风险
评估
有关
情况
(附评估报告)
风险等级
 
评估责任
主体意见
(盖章)    
          
审议或审批(核准)单位意见
(盖章)    
          
分管领导意见
(盖章)    
          
县委、县政府意见
(盖章)     
          
县维稳办、联席办备案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