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县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指出:“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是通过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限的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制度和机制,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种类、幅度内划分不同阶次,不得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二)过罚相当原则。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相同。
(三)公开原则。行政处罚依据、程序要公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及标准要公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也要公开。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教育为先、先教后罚。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不予重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自觉守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梳理行政处罚项目。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项目及其法定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登记。
(二)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在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作为本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1.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划分不同的阶次(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并对每种阶次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确定不同的处罚基准。
4.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引用。
5.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几点要求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系统性、基础性的工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各行政执法主体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具体规则和标准,报县政府法制督办室备案(同时报电子版到QQ:274119720 , 联系人:陈睿 联系电话:8828503)。各单位要在2011年7月底以前完成此项工作。此项工作完成后进行全县通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2012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
(二)在梳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时要做到全面、细致、不遗漏。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应广泛征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根据执法实际,按照《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要求,科学划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列举出与自由裁量阶次相对应的情形(即影响处罚结果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确保可操作性。
(三)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长效监督机制。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予以当场处罚之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具体办案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核;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加大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