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镇坪县人民法院对三起“毒豆芽”案作出一审宣判,何某等三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两年,并分别处罚金两万元。
镇坪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何某等三名被告人分别从1998年、2002年、2007年开始在家里生产豆芽,在镇坪县城关镇农贸市场上销售。期间,获悉添加“无根豆芽素”后豆芽品相好,便于出售的讯息,三名被告人分别于2008年、2010年、2011年在镇坪县城关镇下新街经营农资的门市部购买“无根豆芽素”,并在豆芽生产过程予以添加,2013年7月9日,被镇坪县公安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查获。
镇坪县人民法院认为,何某等三名被告人为谋取利益,在其豆芽生产中添加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添加剂,并将所产豆芽在市场予以销售,经检测鉴定,三名被告人生产的豆芽中含有9.4微克至16.1微克不等的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6-苄基腺嘌呤成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镇坪县人民法院根据何某等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两年,并分别处罚金两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镇坪县公开审判的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该案的宣判,将有效震慑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