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告知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8 07:05 字体:[大][中][小]

  全县广大群众:

  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活动频发,尤其一些非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和部分民办教育机构,以高息理财或以集资办学承诺高息回报为幌子,违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广大群众财产造成损失,严重扰乱地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醒广大公众从非法集资事件中深刻汲取教训,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活动。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凡涉嫌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2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非法集资者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相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参与非法集资,自我承担后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三、识破非法集资,免掉诱惑陷阱。广大群众面对不断翻新、花样繁多的非法集资行为和利益诱惑,一定端正心态,谨慎识别。今天你惦记人家的“高息”,明天人家惦记你的“本金”,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对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群众发现非法集资活动或者已经因非法集资活动造成损失,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举报。一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二是向各行业监管部门举报。

  四、远离非法集资,免受财产损失。广大群众挣钱不容易,尤其是农村百姓,辛苦攒下的存款都是一辈子节衣缩食节省下来的血汗钱,所以一定要慎重对待,存到安全可靠的银行机构,千万不要贪图小利,或碍于亲戚朋友的情面,或被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个人和各类组织的高息所迷惑,将辛苦钱存到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成为非法集资的牺牲品,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已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要立即警醒,绝不能执迷不悟继续上当受骗,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五、放弃非法集资,免遭法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公众绝不能从事非法集资行为,避免害人害己害家庭事情的发生。已经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要立即悬崖勒马,尽快脱离非法集资不法行为,到公安机关说明事实情况,做好存款清退,争取从宽处理,免遭法律制裁。

  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氛围,从根本上铲除非法集资存在的土壤,共建美好和谐社会。

  举报咨询电话:县 打 非 办:0915-8823530;

  县 公 安 局:0915-8820320;

  县市场监管局:0915-8812315

  镇坪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