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镇坪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镇坪县防范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2 07:05 字体:[大][中][小]

2017年镇坪县防范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县处非办决定在全县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本次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于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为出发点,全面提高社会公众识别、抵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教育人民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让非法集资活动失去生存土壤,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活动的持续深入开展,推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协作,构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二、宣传重点

  (一)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宣传。重点加强投资理财、网络借贷平台、私募基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民办教育等风险积聚领域的宣传,做好相关金融理财知识的普及和引导。对以虚拟货币、消费返利、养老服务等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行为,各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的重点提示。

  (二)做好重点人群宣传教育。一是加强对老年人、农民等易受侵害、风险承担能力弱的群体开展宣传教育,可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与老年人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好有针对性的提示工作。二是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地方金融组织员工、基层代办员等人群开展宣教工作,严防工作人员借机构、组织的名义发起、参与非法集资。三是加强对学生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能力,严防非法集资在校园里发展蔓延。

  (三)开展重点地区宣传活动。各镇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在群众聚居区、城乡结合部等非法集资高发易发地区加大宣传力度,邀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金融机构组织等参与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

  (四)切实加大风险警示教育。要着力宣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提高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意识,避免产生“非法集资损失政府买单”的道德风险。

  三、宣传形式

  (一)公共场所宣传。各镇要在单位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在各村(社区)悬挂宣传标语、设立宣传栏,并在各村进行广播,确保宣传进街道、进镇村,做到家喻户晓。县交通局负责在车站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栏,并组织出租车和公交车,在车身张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各金融机构要在营业网点内采取悬挂横幅、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向客户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理性理财。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在人口聚集区、广场、相关行业服务窗口等地点设立宣传站、张贴海报,接受公众咨询,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要合理利用宣传车、公共交通工具等宣传载体,在街道、村镇巡回广播宣传防范非法集资口号、标语。

  (二)设立集中宣传日。县公安局、金融办、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在广场设置咨询点,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各镇要协调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结合不同行业、不同时期的特色和实际,发动专业人士,运用通俗、生动、形象、亲切的语言,采用接地气、有生气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提升宣传效果,引导民众主动关注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

  (三)媒体宣传。各镇、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资源,通过设立专题专栏、举办在线访谈、开发系列报道、播放公益广告等宣传模式,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覆盖面广的优势,提高宣传月影响力。同时要合理利用新媒体具有的交互性和即时性的优势,推进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建设,针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进行重点宣传。县政府办信息中心负责在县政府网站开辟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专栏,并公布举报电话(县处非办:0915-8823530,县公安局:0915-8820320,县市场监管局:0915-8812315)。县文广局负责在每日黄金时段播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告知书及公益广告,并公布举报电话(县处非办:0915-8823530,县公安局:0915-8820320,县市场监管局:0915-8812315)。县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向辖区内全部手机用户发送宣传短信及举报电话。

  (四)基层宣传。各镇要充实扩展宣传队伍,利用专家、学者、街道办工作人员、驻村组干部等群体,推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格局,确保宣传教育全覆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创新宣传方式,积极营造全社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舆论氛围。要以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方法,不断拓展宣传空间,扩大宣传对象,努力提高宣传活动的广泛性和实效性。教育辖区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积极支持打击和处置非集资。

  (二)积极妥善引导,维护稳定。各镇、各部门要在宣传阶段中,边宣传边排查问题,将发现的非法集资苗头和线索各类问题要按照打早、打小,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摸清情况,快速高效地遏制非法集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并及时向县上相关部门汇报沟通,确保各类问题及时有效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协调配合,健全长效机制。各镇、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不断开创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宣传活动中要加强沟通、交流,注意收集、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和成果,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推动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各镇、各相关单位对开展的每项活动都要留有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于6月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4)报县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云环,联系电话:8823530),确保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实效性。

  附件:1.非法集资的特征、常见手段和宣传语

  2.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告知书

  3.重点领域案例

  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1:非法集资的特征、常见手段和宣传语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集资(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形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三)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三农建设、国外高新科技研究成果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或以订立合同为幌子,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

  (三)地下宣传不断造势。过去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经常采取聘请经济学家、社会知名人士代言、正规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近年来,伴随防范非法集资广告资讯排查清理活动的进行,非法集资宣传逐渐转为地下宣传,如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进行宣传,聘用熟人业务员打造“口碑陷阱”,在QQ群、微信群等通讯工具上借由投资教学、互助学习等名义推广非法集资产品等。一旦被查,便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非法集资在宣传中往往利用参与者的亲友关系网进行集资行为,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后,一些集资参与人员在有意或无知的情况下,间接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同乡参与非法集资,终究损人不利己。

  三、非法集资宣传语

  (一)宣传标语口号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3.对非法集资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决不参与。

  4.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5.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6.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7.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8.抵制非法集资,警惕诈骗陷阱。 

  9.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0.自觉抵制和及时举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11.警惕网络非法集资新骗局,高额回报往往是陷阱。

  12.警惕“校园不良网络借贷”,远离“非法集资”。

  13.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14.积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15.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16.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7.非法集资--看得见的利益,看不见的风险。

  18.你贪的是利息,他要的是你本金。

  19.别让贪欲蒙蔽双眼,勿信天上掉下馅饼。

  20.光芒散尽,金山背后是"债山"。

  21.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要轻信任何关于财富的神话。

  22.“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

  2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24.保持一颗平常心,高息“诱饵”不动心。

  (二)宣传内容

  1.组织非法集资者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参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国家不予代偿。

  3.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请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送线索,以免更多人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5.开展理财、储蓄、证券等业务,一要确认金融机构资格,二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法人等情况。遇到“高额回报”、“快速致富”,要冷静分析,辨析真伪,以防上当。

  附件2: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告知书

  全县广大群众:

  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活动频发,尤其一些非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和部分民办教育机构,以高息理财或以集资办学承诺高息回报为幌子,违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广大群众财产造成损失,严重扰乱地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醒广大公众从非法集资事件中深刻汲取教训,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活动。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凡涉嫌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2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非法集资者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相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参与非法集资,自我承担后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三、识破非法集资,免掉诱惑陷阱。广大群众面对不断翻新、花样繁多的非法集资行为和利益诱惑,一定端正心态,谨慎识别。今天你惦记人家的“高息”,明天人家惦记你的“本金”,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对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群众发现非法集资活动或者已经因非法集资活动造成损失,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举报。一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二是向各行业监管部门举报。

  四、远离非法集资,免受财产损失。广大群众挣钱不容易,尤其是农村百姓,辛苦攒下的存款都是一辈子节衣缩食节省下来的血汗钱,所以一定要慎重对待,存到安全可靠的银行机构,千万不要贪图小利,或碍于亲戚朋友的情面,或被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个人和各类组织的高息所迷惑,将辛苦钱存到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成为非法集资的牺牲品,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已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要立即警醒,绝不能执迷不悟继续上当受骗,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五、放弃非法集资,免遭法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公众绝不能从事非法集资行为,避免害人害己害家庭事情的发生。已经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要立即悬崖勒马,尽快脱离非法集资不法行为,到公安机关说明事实情况,做好存款清退,争取从宽处理,免遭法律制裁。

  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氛围,从根本上铲除非法集资存在的土壤,共建美好和谐社会。

  举报咨询电话:县 处 非 办:0915-8823530;

  县 公 安 局:0915-8820320;

  县市场监管局:0915-8812315。

  附件3:重点领域案例

  一、投资理财案例——祁明俊集资诈骗案

  2009年10月,祁明俊、程和平筹建安庆汉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祁明俊个人未对汉森公司投入任何资金,仅以借款作为银行保证金维持经营,但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汉森公司经营状况很好,以资金周转、投资办厂、投资理财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个人名义或汉森公司作为担保,先后从18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处吸收资金,累计达1.08亿余元。祁明俊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巧立名目吸收资金,拆东墙补西墙,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至案发时,尚有1754万元无法归还,所欠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个人欠款及挥霍。

  警示:项目好、实力强的企业家都找银行贷款,求老百姓的主儿多半公司没成型、风险高。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而失去投资理性。投资者要正确评估投资项目,依法循正规渠道投资,不要轻信旁门左道的投资发财机会。

  二、网络借贷平台案例——“东方创投”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

  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并出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该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P2P信贷投资模式,投资的项目主要是房产、企业经营借款、应收款、信用贷款等。投资客户需要通过身份证实名认证注册到平台,签订“四方共同借款协议”。投资单笔最低金额为50元,最高不超过99万元。投资回报收益根据周期而有所差异,时间越长利息越高,一般是投资一个月,利息3.1%;投资二个月利息3.5%;三个月利息4.0%,投资人在投资期满需要提前一天申请提现,通过后第二天可以本金利息到账,如果没有申请,自动默认续投。截止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1.27亿元,已兑付7000余万元,未归还本金5000余万元。

  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较为新颖,邓某利用网民喜欢新鲜事物、网络监管制度尚不健全的特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具体通过以下手段开展:第一,高息回报,引诱投资,邓某以月利息3%至4%的高息为诱饵,短短四个月,共吸收公众存款1.27亿元;第二,通过个人账户走款,规避财务监督,公司收取投资款都是客户直接打到邓某的私人账号,或者是打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某的私人账号,财务无法监管;第三,虚假宣传,夸大实力,邓某出示营业执照等证件显示,注册资金有1000万,且东方创投的办公场所是邓某的自有物业,邓某大肆宣传公司业务稳定,利润惊人;第四,虚构项目、募集资金,东方创投最初有真实标的,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会超过6%不能按时收回,发展到最后,邓某开始设立大量的虚拟项目,进行集资。

  警示:面对高利诱惑和良莠不齐的网络借贷平台,投资者在投资前应核实信息,切勿盲目轻信高利率,牢记网络借贷平台不能动用客户的资金非法吸存,也不能直接放贷。在投资过程前,投资者要认真查看信息披露程度,尽量选择知名度高、实力雄厚、成立时间较长的平台,避开新平台和利率明显高于行业的平台,做到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避免上当。

  三、私募基金案例——x股权投资基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北方某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于2010年7月成立后,在互联网上散布“公司有某县政府特批免5年的税;享有政府推荐项目的优先选择权;享有托管银行10倍的支持,正常情况下银行对被托管企业的支持是3-5倍,国外是10倍;县政府将拥有的一块5800亩的土地全权交给该公司清理、包装、挂牌上市、出售”等虚假信息,以投资理财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案发,涉案金额高达12.78亿元,涉及全国30个省市的8964名投资者。实际上,该公司串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进行工商注册;违反股权投资基金不能面向公众招募的有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散布信息;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捏造事实,欺骗社会公众;承诺高额固定回报,月息6%至10%不等;尚未形成投资收益时,提前向部分投资群众返款。

  警示:投资者进行投资时,不要被虚假宣传所迷惑,应当提高防骗识骗能力,谨慎投资,防患于未然。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例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间,刘长龙伙同其姐姐刘艳珠谎称秸秆颗粒燃料饲料项目是国家重点支持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前景良好、社员入社投资购买农用机械设备可获得国家高额补贴、向其合作社投资入社可获得高利息回报等,以“吉林省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民合作社”名义,宣传“以三个月为周期,投资1万的给1.5万、3.5万的给5万、7万元的给10万、14万的给20万”,先后在辽宁省大连市和吉林省双辽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中,在大连市骗取82人共计人民币1191万元,在双辽市骗取36人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警示:投资者面对诸如合作社项目国家支持、前景良好等虚假宣传,要保持理性,多向政府相关部门咨询项目真伪。同时对于通过亲友、同乡等熟人介绍投资项目的,要保持警惕,勿亲信旁人,落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