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7-3081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7〕152号
公开日期: 2017-08-14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中介机构审计公共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中介机构审计公共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镇坪县中介机构审计公共投资项目

  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更好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镇坪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镇坪县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实行资格备案制度。县审计局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程序,公开选录符合资格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公共投资审计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中介机构方可获得备案资格。项目库每两年更换一次。具体选录办法和程序由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并经同意后,从项目库中选择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应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四条 项目库统一由县审计局负责管理。建设单位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时,可以自行在项目库中选取中介机构。如对行业审计有特殊要求的,需从项目库中符合资格要求的中介机构中进行选取。如项目库中无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报请县审计局同意后,可从项目库外聘请中介机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选取中介机构的程序应做出记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六条 中介机构审计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向审计局报送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备案资料,具体包括: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结算造价电子版工程文件、施工方中标标书电子版文件、财政评审最高限价电子版文件等。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原《镇坪县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镇审字〔2015〕93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