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2017-0001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7〕189号 |
公开日期: | 2017-10-20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维护法制统一,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195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7年6月30日前制发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清单,在规范性文件清理时要以“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为重点。具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
2.因调整对象变化需要修改的。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
2.主要内容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等政策精神不一致的;
3.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
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违法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三)下列规范性文件可以保留:
1.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
2.程序性规定。
(四)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失效:
1.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已过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试行、暂行不超过2年);
3.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
4.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5.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尤其不适应“放管服”改革决定、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
编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时,若清理对象同时涉及“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清理内容的,列入“放管服”清理目录,同时标注“涉及生态文件建设和环境保护清理”。
三、清理原则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县政府及其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其中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意见,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四、工作要求
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规范行政管理、优化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按照清理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要求,逐文研究,逐条对照,及时制定清理方案,做好清理工作。各镇、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认真填写附件表格,于2017年10月12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