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17-0017 发布文号: 镇环罚字〔2017〕10号
公开日期: 2017-10-30 公开目录: 管理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西盛达原生态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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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镇坪县曾家镇宏伟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斌

我局于2017年8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鲜魔芋加工销售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

以上事实,有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30日以《镇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17〕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坪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镇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