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1/2017-0017 | 发布文号: | 镇环罚字〔2017〕10号 |
公开日期: | 2017-10-30 | 公开目录: | 管理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陕西盛达原生态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927MA70J5H56Q
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7MA70J5H56Q
地址:镇坪县曾家镇宏伟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斌
我局于2017年8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鲜魔芋加工销售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
以上事实,有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30日以《镇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17〕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坪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镇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