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2017-0056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7〕215号 |
公开日期: | 2017-11-28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镇坪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镇坪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12345便民服务热线),改进政务服务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安康市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问责实施办法》、《安康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单位和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负责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及外聘人员。
(二)承担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等职能,应当进入政务服务平台的单位。
(三)进入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办公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违必究、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透明公开。
第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部署、重要事项,造成政令不畅的;
2.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要求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进驻后存在“明进暗不进”、“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等问题的;
3.《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未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
4.无充分理由不接受“12345”热线整合,或不按要求与“12345”热线实现互联互通的;
5.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选派标准,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工作失职、履职不力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服务对象、交易各方或者政府造成损失的;
2.工作拖沓,无故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3.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超出承诺时限或标准的;
4.对“12345 ”便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或群众满意度调查长期处于后进位次的;
5.不及时办理来文来电、违规或擅自办文、出现内容重大差错、丢失文件资料、泄露重要秘密、违规使用印章的;
6.进驻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或工作要求的;
7.县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管理、监督不力,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违规行政
1.违规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擅自表态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事项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擅自变更受理条件、标准的,或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的材料、未按标准收费的;
3.不按事项流程图操作,致使申办人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4.无相关政策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服务环节或条件的;
5.违反相关交易规定和程序,在交易过程中人为设置标准、门槛,造成不公正、不公平交易的;
6.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影响公众和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7.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活动中,未按规定进入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违规暗箱操作,拒绝接受监督的;
8.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不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的;
9.因决策失误或措施不当,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吃拿卡要、作风不正
1.在办理事项过程中,态度恶劣、敷衍了事、拖沓懈怠,质量低下的;
2.收受服务对象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等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3.要求服务对象宴请、提供消费娱乐活动,或参加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服务活动的;
4.在服务过程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
5.借考察、学习、培训公款旅游、请客送礼,或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用公款支付的超标准、超规格消费、娱乐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实行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对问题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处理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问责情形的;
(五)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对问题的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的。
第七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提醒谈话;
(五)诫勉谈话;
(六)停职检查;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免职或者责令辞职;
(九)辞退或解聘。
(十)党内规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根据具体问责情形和情节轻重确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对单位问责适用上述1至3种方式。
本办法所列问责情形,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依照纪律审查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经调查核实,属主要领导的责任,直接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属分管领导的责任,除对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外,视情形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一般工作人员的责任,除对当事人员进行问责外,视情形倒查派驻单位及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问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组织关系及人事隶属关系,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有权陈述、申辩;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