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2017-0072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7〕220号
公开日期: 2017-12-1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燃煤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镇坪县燃煤质量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镇坪县燃煤质量监管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县燃煤产品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燃煤经营秩序,有效防治大气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贯彻落实省委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安字〔2017〕95号)和市政府办转发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安康市燃煤质量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整治和规范全县煤炭、蜂窝煤生产加工企业和散煤经销企业的生产加工、销售,做到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燃煤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禁煤区、限煤区内煤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得到全面规范。

二、工作任务

(一)登记建档。对辖区内燃煤、蜂窝煤生产加工企业、散煤经销企业和燃煤使用企业进行登记、分类造册,建立燃煤产品企业监管档案和台账。

(二)全面检查。开展禁煤区、限煤区燃煤生产经营企业检查,依照禁煤区、限煤区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燃煤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燃煤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对不按照标准规范生产经营、非法从事燃煤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和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坚决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三)抽样检验。依照DB61/T283-2016《城市用煤》标准对燃煤加工、散煤销售企业的煤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依照DB61/T284-2007《洁净蜂窝煤》标准对蜂窝煤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依法查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生产、销售高灰、高硫等不符合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整改。对燃煤生产、蜂窝煤加工、散煤销售企业和燃煤使用单位的燃煤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还未整改到位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取缔生产经营燃煤产品企业的证照并立案进行查处。同时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燃煤产品长效监管机制,实现燃煤产品监管常态化。

三、时间安排 

(一)登记建档阶段(2017年11月30日—12月10日)

全面完成燃煤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分类造册,摸清燃煤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掌握燃煤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状况,建立完善企业监管档案。

(二)检查整治阶段(2017年12月11日—12月31日)

开展禁煤区、限煤区内燃煤生产经营检查,依法规范燃煤生产经营企业行为;开展燃煤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法性检查,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燃煤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检查,限期整改完善,规范煤炭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生产、销售燃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煤产品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严厉打击燃煤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对燃煤产品质量检查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限期整改。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全县燃煤质量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四、责任分工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县燃煤加工环节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对全县流通环节燃煤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对生产不符合标准的燃煤产品进行查处,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并由县电视台进行公开曝光。

(二)县经贸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生产的原煤、配煤及洗选等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县环保局负责依法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发改、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燃煤监管工作,确保燃煤产品监管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强化措施,健全完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燃煤质量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镇及相关部门要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燃煤产品监管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三)构建长效机制。各镇及相关部门要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监管工作常态化开展。

县经贸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从本月起至2018年1月31日,每月20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抄送燃煤产品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县市场监管局统一汇总后报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整改办公室核实后按程序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