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2017-0073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7〕221号
公开日期: 2017-12-1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2017年产业脱贫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2017年产业脱贫奖励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镇坪县2017年产业脱贫奖励扶持办法

 

为扎实推进产业扶贫工作,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扶对象

凡在镇坪县境内注册、投资、建设现代农业并参与产业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二、奖扶范围

本办法奖扶范围主要包括基地建设、加工企业、命名挂牌、标准及品牌建设、科技进步、经济效益六个方面。

三、奖扶标准

(一)基地建设奖扶标准

1.生猪产业基地建设奖扶标准

1)千头场建设奖扶标准

当年新建标准化圈舍600平方米以上,具备饲养商品猪1000头以上或种母猪100头以上能力的新型市场经营主体标准化圈舍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2)良种引进奖扶标准

以一个新型经营主体为单位,当年引进良种种猪100头以上(不含自繁自育的二元母猪,二元母猪只补助购买方),每头补助1000元。

3)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奖扶标准

①排污设施。为大型养殖企业积极争取配套国家大中型沼气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优先支持争取。

凡没有大中型沼气工程配套的必须实行固态粪污、液态粪污分别处理,对当年新建的标准化固态粪污、液态粪污处理设施(不含沼气池),达30立方米以上的分别按每立方米100元的标准补助。大力招商引资和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建设有机肥厂。未配套建设相应粪污处理设施的不纳入本奖扶范围。

②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在项目可调控范围内,由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优先为良种母猪存栏规模达到100头以上的良繁企业、年出栏商品猪达到1000头以上的育肥企业,积极申报争取水、电、路、堤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项目支持。

4)能繁母猪保险

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凡县域内的能繁母猪,必须全部购买保险,每头能繁母猪扶持保险费48元,养殖户(场)负担12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2.药材产业基地建设奖扶标准

以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单位,当年与农户签订订单或流转土地发展草本药材10000亩以上,并按合同全部收购药材产品,按每亩50元标准奖励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魔芋产业基地建设奖扶标准

以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单位,当年建设相对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魔芋示范点,每亩补助200元。

4.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奖扶标准

1)乌(土鸡):以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单位,当年建设乌(土)鸡标准化圈舍600平方米以上,林下围栏放养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年饲养量10000羽以上,圈舍奖扶标准比照生猪标准化圈舍奖扶标准执行。

在册贫困户当年建设圈舍70平方米以上,林下围栏放养面积3500平方米以上,年饲养量500羽以上,每户奖扶5000元。

2)牛、羊:以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单位,当年建设牛羊标准化圈舍600平方米以上,圈舍奖扶标准比照生猪标准化圈舍奖扶标准执行。

(二)加工企业奖扶标准

本县肉食品加工企业与本县生猪养殖场(农户)建立产业联盟、签订购销合同,当年收购生猪10万头以上的,按每头5元标准奖励企业。

(三)命名挂牌奖扶标准

当年新命名授牌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分别按照20万元、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扶持。

(四)标准及品牌建设奖扶标准

1.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者国家级商标的,每个奖励20万元;对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或者省级著名商标的,每个奖励5万元;对获得安康市特色产品或者市级知名商标的,每个奖励2万元。对新注册的涉农产品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分别按每个0.5万元的标准奖励扶持;对新注册的涉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个奖励20万元。

2.对获得国家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验收命名的,每个奖励20万元。

3.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20万元。

4.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 万元、2 万元、3万元。

5.对获得质量体系认证、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富硒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1万元。

(五)科技进步奖扶标准

1.园区企业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园区企业聘请的教学、科研机构依托本县农业园区,获得科技进步奖的,比照上述标准奖励。

2.园区企业获得并推广使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医药类园区企业获得国家新药批准文号,每个文号奖励5万元。

3.创新或者引进一项新技术,经县产业富民领导小组评估认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在全县具有普遍推广价值,每项奖励2万元。

4.聘请或者外联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县开展农民技术培训,经县产业富民领导小组认定,按财务实际支出培训费用全额补助。

5.园区企业购置种、养、冷链、加工、储藏等新装备、新设施,优先享受国家农机具补贴政策。

(六)经济效益奖扶标准

园区企业在市级以上城市建立农产品配送、销售中心,年销售额达到1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相关保障

(一)贴息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生猪、中药材、魔芋和其它特色产业发展的,经业主申报、乡镇审核、主管部门确认后,均列入产业扶贫贷款贴息扶持范围。

(二)注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环保、农林科技、民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发展生猪、中药材、魔芋及其它特色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登记、注册、验资、年检、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五、确认标准及程序

(一)确认标准

1.生猪产业。良种种猪:具有资质的种猪生产场家出具的购买发票和种猪系谱档案、检疫证明档案,种公猪在引种时单头体重达到100公斤以上,种母猪单头体重达到60公斤以上。生猪收购:以订单合同、付款凭据和进场检疫台帐为准。

2.畜禽标准化圈舍建设。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圈舍必须按《镇坪县农业局关于切实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镇政农字[2014]89号),在限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改、扩建养殖场,对在限养区、禁养区内建设的畜禽化标准化圈舍,不享受本办法相关标准化圈舍建设奖扶政策。

3.园区命名级别以省、市政府命名授牌文件为准。

4.商标注册、产品认证、品牌创建以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批文为准。

5.科技进步奖以国家、省、市的表彰奖励文件和证书为准。

6.新技术引进以产业富民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为准。

7.专利以相关证书及批文为准。

8.相关经济效益指标根据法定统计数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现场调查的有关资料,以综合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确认程序

1.生猪产业:良种种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种前向农林科技局申请备案,种猪到场后由农林科技局派人现场清点核实,并查验相关资料确认。标准化圈舍,固态粪污、液态粪污处理设施:年终考核验收时实地丈量。加工企业生猪收购量:由加工企业在验收前将与养殖场(户)签订的购销合同及付款凭据报农林科技局,畜牧中心将检疫台帐及检疫票据存根报农林科技局进行综合确认。

2.药材产业: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6月30日前向所在镇政府申报,镇政府汇总后报农林科技局,农林科技局组织实地丈量并查验订单合同及土地流转合同进行面积确认。12月底前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农林科技局提供药材收购台帐及付款凭证确认收购情况。

3.乌(土)鸡:标准化圈舍年终考核验收时实地丈量,养殖量通过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的出栏及养殖台帐进行认定。

4.牛、羊:标准化圈舍在年终考核验收时实地丈量。

5.魔芋: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6月30日前向所在镇政府申报,镇政府汇总后报农林科技局,农林科技局组织实地丈量确认。

6.贷款贴息:各类新型市场经营主体贷款由各镇汇总后向扶贫局申报,由扶贫局根据承贷组织提供的贷款凭据和贷款实际用途确认。

六、验收兑现

年底由县产业富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抽调人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扶项目进行验收(在册贫困户相关奖扶项目由扶贫局负责组织验收)。其中,具备本办法“奖扶标准”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奖励扶持条件的园区,且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由业主持相关证明文件、资料等,在11月底前向县产业富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汇总并报产业富民领导小组,产业富民领导小组交由年终考核验收组,与本办法第一条所涉奖扶项目一并进行现场验收、核查,验收、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经产业富民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扶资金实行分块筹措,其中在册贫困户所需奖扶资金由县扶贫局负责筹集并按相关程序兑现到业主;其它奖扶对象所需奖扶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并由县财政局按审定结果以一卡通形式兑现给奖励扶持对象。

七、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奖扶。

(二)当年已获得中省市项目支持的产业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有关奖扶政策。

(三)本办法由县产业富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