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2017-0075 | 发布文号: | 镇财发〔2017〕21号 |
公开日期: | 2017-06-26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结合我县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在镇坪县主要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以及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非贫困村为辅。
第五条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经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按照不低于一般预算收入的2%,增长不低于20%或者达到中省市安排资金30%以上的比例安排县级专项资金投入,并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对各镇进行分配,因素主要是: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等方面。贫困状况主要包括贫困扶贫对象规模、贫困发生率、农民纯收入、人均财力状况等;政策任务主要考虑中省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八条 强化资金分配机制创新,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资产收益扶贫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竞争性资金分配试点;鼓励实行包干制等办法,构建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指向精准、效益明显的资金分配机制,促进资金效益与脱贫效果的深度融合。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由脱贫攻坚总指挥部按照中省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以及统筹涉农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途。除易地扶贫搬迁等中、省有明确规定统一政策标准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相关比例等事项,均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条中央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 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 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 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组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 金融资金支持。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 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 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建设。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产业发展保险等机制,支持搭建融资平台,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于收到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通知脱贫攻坚 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项目计划。财政协商审核通过后,下达预算文件,按单位报送计划额度或直接支付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拨付。
扶贫部门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为加速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创造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部门报帐制,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贫资金的5%以内预留质量保证金,对于无需扣留质保金的项目可按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六条 项目推进步骤
1.项目前期。镇、涉关村要在项目下达后7日内完成项目的征地、土地协商等前期工作,保证良好施工环境。
2.项目设计。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对项目进行设计,需要招投标的项目设计必须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公司进行设计。
3.确定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投资额度达到200万及以上的项目必须要按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4.聘请监理。项目主管单位聘请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开工到验收进行全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合格。
5.项目实施。施工单位确定后,镇、涉关村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安全生产协议等,并立即开工实施,所有项目须在当年完工。开工时设计单位需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要有相关记录。施工过程中要有从项目开工到验收的现场施工影像资料,镇、涉关村要随时对项目进行检查,对隐蔽工程做好验收工作,做好质量、安全检查等,并做好记录。
6.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向镇、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初验申请,镇村提请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局、质监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并填写施工验收报告。
7.资料收集。项目验收后,要完成报账前的资料收集整理。资料包括:初验申请、工程实施方案(施工设计及预算)、③招投标过程、发包资料、工程承包合同(安全合同)、工程放线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现场检查记录、工程勘丈清单、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水泥、钢材、管件提供出厂合格证;道路、桥梁、挡墙、河提工程提供砂浆或砼抗压强度实验报告单及质量鉴定报告)、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单、工程决算书、竣工报告、工程影像资料等。资料收集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存档。
8.资金拨付。镇村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资金拨付,项目主管单位将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开具发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对于惠农补助类资金,直接拨入农户一卡通账户。
第十七条 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县级财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及时制定项目计划,对已下达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要由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的,要对部门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县财政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有关按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为尽快发挥资金效益,可在项目审核确认后,预付30%以上比例资金资金,后期可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拨付,竣工验收后及时结算并报账。
第十九条 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县级将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向省市财政和扶贫部门备案,经省市备案后具体项目下达到各镇,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改变资金用途,按照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每年可进行2次建设内容正常调整,项目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捆绑使用其他行业部门资金,确保计划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扶贫项目安排情况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贫困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四章资金项目监管
第二十一条 监管原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计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行政村对项目及资金共同负责。
第二十二条 监管机构。县政府是监管主体,具体监管机构包括财政、扶贫、发改、林业、审计等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监管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投标管理、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金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监管责任。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负责扶贫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管。
(一)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扶贫资金检查,配合审计部门专项审计,依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结果进行运用。
(二)扶贫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三)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有纪检、监管部门依纪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省财政厅在年度决算中如数扣款,并有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全部用于脱贫攻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