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xtxxzx/2018-0002 发布文号: 2018年第158号
公开日期: 2018-08-07 公开目录: 服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明确远程会诊服务及项目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物价局,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市直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促进优质医疗服务下沉,更好地运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基层诊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就近、便捷、经济、高效看病就医的服务需求,经市卫生计生局、市物价局研究,决定在严格执行《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远程会诊”收费项目(编码111000003)及实行“市场调节价(按小时计)”的前提下,对远程会诊服务及收费价格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后的远程会诊服务项目收费指导价格详见附件,适用于有条件发起和响应远程会诊的国内合法一、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院;下同),请各县区、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远程会诊包括临床(含远程门诊)、病理、影像及心电等类型,会诊方式分为交互式和非交互式两种。远程会诊应遵循分级诊疗的原则和程序,一般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发起,且不得越级提出会诊请求(急诊急救除外),也不得向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辖区内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提出会诊请求。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应向本县区合法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远程会诊申请,且除急诊急救、无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响应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向县域外的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发起远程会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民营)应按照“先县域内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后县域外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顺序发起远程会诊;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先市内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后市外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顺序发起远程会诊。有条件和能力响应村卫生室远程会诊请求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民营)应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响应,但不得收取患者及村卫生室费用。

三、本市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受邀开展远程会诊服务的,可按前款规定的标准适当下调收费价格(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本文规定的收费价格向患者收取费用。

四、开展远程会诊服务应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必须征得患方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格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经住院患者同意开展的远程会诊服务费用纳入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具体报销标准另文通知。

五、远程会诊要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开展,受邀方应为国内合法的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受邀方为三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参加远程会诊的医师原则上由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承担;受邀方为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参加远程会诊的医师原则上由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承担,并向社会公开。

六、严格执行远程会诊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远程会诊服务的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行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收费和重复费解收费,应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收费价格公示栏(牌)、价目表(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在本机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

七、发起远程会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向受邀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合理费用,具体事宜和结算方式由双方签订协议明确。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卫计局、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远程会诊服务项目收费价格的通知》(安卫计发〔2016〕40号)自行废止。执行期间中省出台新规定的,以中省规定为准。执行期间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物价部门、卫生计部门反映。

 

附件:安康市远程会诊服务项目指导价格标准.png

 

 

 

安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安康市物价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