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xtxxzx/2018-0005 | 发布文号: | 2018年第166号 |
公开日期: | 2018-08-20 | 公开目录: | 服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价综发[2018]24号)规定,结合我省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实际,现将我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修订,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有5项(详见附件)。
二、列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明确免收、暂缓和降低收费标准规定的,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陕西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陕价费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