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8-0000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8〕174号 |
公开日期: | 2018-10-09 | 公开目录: | 服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安排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原则
各镇、各部门要在清理中坚持以人为本,针对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涉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集中攻关,找准问题,精准施策,按照“谁设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源头清理。
二、把握主要问题
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务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或机构提供的、由有权机关或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具备相关能力或符合某种条件和要求的书面材料。分为索要单位证明事项和开具单位证明事项。本次清理的重点是清理索要单位的证明事项,即要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出具有关证明的单位。清理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以下问题:
(一)清理范围。
1.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属于此次清理范围。
2.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的证明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清理。银行、医疗机构、教育、水热电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在性质上属于民商事活动,需提供证明的,要体现减证便民的精神,尽量简化,避免重复证明,奇葩证明。
3.证明事项由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设定的,可视为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各镇、各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凡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为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处理原则。
1.部门清理的是本部门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事项。无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2.在办理相关事项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出具的法定证照、权属证明等材料,可以运用大数据信息共享或通过政府部门内部信息核查和共享查询的,应当予以取消。
3.在办事过程中,需提供第三方作出的检测报告、评估报告和鉴定报告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确定的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即:对于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应当予以取消。
4.按照相关要求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出具的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原则上可以不取消,但与所办事项没有关联性,应当予以取消。
5.留存备查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到的,应当予以取消。如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时需要提交税务部门留存备查的证明材料,所留存备查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到的,不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
(三)证明事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调整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法定证照、合同凭证等办理。
2.调整为书面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3.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
4.调整为部门运用征信系统查检等网络核查方式办理。
5.调整为用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方式办理(请写明其他材料或替代的具体方式)。
6.调整为其他方式办理(请写明调整的具体方式)。
三、填报要求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各镇、各部门需结合自身工作,认为应当取消的应提出取消建议,填写附件1、2、3、4、5,对地方性法规中认为需要保留的应提出保留建议,填写附件6。对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议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并填写附件7。
请各镇、各部门迅速开展清理工作,严格核照填表要求,填写清理目录,于2018年10月7日前报县法制办(县政府大楼315室,联系电话:8821993)。
1.法律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2.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3.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4.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5.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6.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7.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