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我县民间信仰场所管理,更好地规范和晨务于民间信仰群众,近日,中共镇坪县委统战部、镇坪县民政局联合印发《镇坪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使我县民间信仰场所管理有据可依。
民间信仰在我县历史悠久且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一种广泛传播于民间社会的以多神崇拜为基础的信仰活动。它介于宗教、巫术与封建迷信之间,没有统一的教义、仪轨和组织系统,其活动多与佛道教及民俗活动交融在一起,具有极强的混杂性、功利性和地城性色彩。长期以来,民间信仰在传承民间文化的过程中管理不明、责任不清,导致非法乱建庙字,活动繁多无序,甚至演变为封建迷信。
《规定》明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除《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确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文庙、宗族祠堂以外,具有原生性、地城性、群众性、历史传承和原始宗教特点,能为信众信仰生活提供从事朝拜菩萨、神灵的固定庙字。实行“县指导、镇管、村负责”。
《规定》要求,按照风俗习惯在规范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参加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妨碍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得从事驱病赶鬼、妖言感众、跳神放阴等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活动。不得收留和常住宗教教职人员。
《规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尊重民间信仰的有关风俗和习惯。民问信仰活动场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房屋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环境保护等管理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举行超过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或者举行跨行政区域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非法印制、散发、出售宣传品。
未经规范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从事民间信仰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劝其拆除、合并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利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