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1/2019-0074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9〕6号 |
公开日期: | 2019-03-20 | 公开目录: | 目标考核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脱贫攻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安康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转发关于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安银发〔2017〕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由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注入3000万元资金至县人社局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专户作为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性贷款。
本办法中的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县人社局下设的镇坪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二章 借款人范围、条件
第三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是: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
第四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车间、“新社区工厂”、就地就近就业示范基地等各类小微企业(含合作社);
(二)对于在贫困村辖区内设立的小微企业(含合作社)自提交申请日前1年内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不良信贷记录;
(四)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
第五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如果违反用途的约定,可提前解除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借款人应按期接受县人社局对企业在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贷款用途等方面的检查。
第六条 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发放的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当于贷款到期前3个月书面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审核并报县人社局同意后,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贷款期最长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反担保物情况等事项;
(二)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其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银行提交借款人资料,同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三)经办银行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贷款使用一次授信用款额度,按照贷款企业开办情况和经营情况分期放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八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支持。
第九条 担保机构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的原则,以权属清晰无争议、无重复抵(质)押、易变现的土地、房屋、在建工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第三方企业或个人等进行反担保。反担保可以采取单一形式,也可采取多种形式联合担保。反担保抵押物应经县人社局、合作银行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予以公证。反担保抵押物本次抵押后不得再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抵押。
第十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贷款季回访率应达到100%,建立健全回访档案,对存在贷款风险现象的要及时防控。
第十一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担保贷款发放规模量、代偿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县人社局同合作银行协议确定,原则上参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执行,最高上浮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3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根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创业项目等情况可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通过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解决。贷款额度20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
第七章 贷款回收、基金代偿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县级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3个月,经办银行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90天经努力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向县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并出具相关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县担保机构按程序报县担保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贷款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代偿率达到10%的,担保机构应当暂停经办银行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业务,经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县担保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恢复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担保机构负责依法追偿,经办银行积极配合。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依法对反担保抵押物或担保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清偿权。清偿的债务包括创业担保贷款本金及全部逾期利息。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由此产生的损失,担保基金承担80%,经办银行承担20%。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帐户内结余本金及利息应退还至镇坪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可聘请法律顾问或专业诉讼律师依法做好贷款回收及清欠工作,启动法律程序清收贷款本利所产生的诉讼等相关费用,应当要求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成立以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人社局、扶贫局、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作银行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担保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扶贫局分管副局长、县人社局创业就业局局长、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合作银行行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注入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人社局做好县级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批、发放,贷款反担保管控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反担保抵押物的备案工作;县司法局做好反担保抵押物的司法公证工作;县审计局依法做好对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合作银行做好贷款业务经办,协助做好贷款反担保管控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8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止。
附件1
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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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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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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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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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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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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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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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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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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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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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记录 |
○良好 ○不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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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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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借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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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借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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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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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方式 |
○到期一次性还款 ○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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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人员就业情况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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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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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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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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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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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过剩产能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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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富余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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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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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现有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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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吸纳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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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吸纳就业人数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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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担保机构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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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银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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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经办银行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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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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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借款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经营执照、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审核时应按职责调查核实相关身份证明、经营、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3.此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由县级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