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19-0200 发布文号: 政策解读3号
公开日期: 2019-06-24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关于《安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解读

原文链接:《安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日前,安康市教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安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今年2月,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急管理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参照《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制定本市的具体设置标准。旨在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健全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起草过程
  (一)组织起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国家文件规定,参照《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安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清理整治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场所)实施方案》(安综治办发[2015]7号)为基础,同时参考相关省市最新出台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起草了《标准》讨论稿。
  (二)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挂网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代表意见。在对各方意见逐条梳理研究的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
  (三)登记发布。经市司法局审查,《标准》送审稿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登记印发。

  三、主要内容
  《标准》由总则、举办者、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师资队伍、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培训活动、教学点、附则十一部分组成。
  (一)总则
  明确《标准》适用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从事非学历教育类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二)举办者
  该部分规定了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两个以上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名称
  该部分对培训机构名称的使用作出基本规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和国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分别对设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提出要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等)学校(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等)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四)章程
  该部分对校外培训机构章程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章程应包含名称、举办者权利、机构性质、注册资金、议事决策机制、章程修改的程序等12项基本内容。
  (五)组织机构
  该部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对校长的任职条件做了规定,要求配备会计、出纳和安全管理人员。
  (六)师资队伍
  该部分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数量及资质做了具体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其他素质类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或上岗资格。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七)办学资金
  该部分规定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强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八)办学场所
  该部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具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等管理规定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验收(备案)。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办学场所。选址需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要求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九)培训活动
  该部分重点就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教材、进度提出具体要求。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课程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并报审批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应当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学科类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班的培训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报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向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十)教学点
  该部分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设置标准与培训机构相同。
  (十一)附则  

  本标准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2021年4月10日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