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19-0281 发布文号: 安政办发〔2019〕23号
公开日期: 2019-08-16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安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安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8章40条,分别为总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责任与处罚、附则等内容。

  《管理办法》指出,安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市政府依法设立的特设机构,依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参与制定监管企业的章程;(三)依照规定向监管企业委派董事(或股权代表)(四)指导和促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五)指导和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革和重组;(六)按照相关规定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对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制度;(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或报请市政府决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八)依法对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事项。


  《管理办法》要求,市国资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监管。监管事项包括:(一)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资本以及解散、破产等事项。其中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等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委报请市政府批准;(二)企业发行债券、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等事项;(三)企业的重大投资,包括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及重大资产转让。其中企业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市政府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市国资委报请市政府批准;(五)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市国资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办法》强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行政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市国资委委派的国有股权代表,接受委托的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止。原《安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15﹞98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187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