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19-0346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 ﹝2018﹞41号
公开日期: 2019-08-28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月8日

                              

 

 

 

镇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落实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推进我县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安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燃煤锅炉拆除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安环发[2017]155号)文件要求,依据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技术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类别

依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一)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或等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我县禁燃区划定

根据《镇坪县“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我县分别划定为Ⅲ类燃料组合控制区和Ⅱ类燃料组合控制区。

(一)  Ⅲ类燃料组合控制区

县城区:西至城关镇联盟小学,南至曙河口大桥(曙坪和钟宝镇分叉路口),北至城关镇新华小学、污水处理厂处,东至城关镇小河水源地取水口。

曾家镇:集镇规划区。

钟宝镇:集镇规划区。

(二)  Ⅱ类燃料组合控制区

 除在Ⅲ类燃料组合控制区的县城规划区,以及上竹镇、曙坪镇、华坪镇、牛头店镇规划区划定为Ⅱ类燃料组合控制区。

三、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自201811日起,各类燃料组合控制区内禁止销售相应控制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二)Ⅱ类和Ⅲ类燃料组合控制区现有燃煤锅炉、茶水炉等日常燃煤炉灶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在2018630日前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县发改、住建、经贸、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等相关设施的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宣传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监督管理。

(五)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镇坪县禁煤区和限煤区实施方案》镇政办字[2015]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