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平台

公开单位: 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 0915-8825368

办公地址:镇坪县城关镇上新街6号

联系电话:0915-8821811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刘本兵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省市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规章草案、政策、计划和标准。

(二)制定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全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根据全市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办法,制定全县医保准入目录药品的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县招标药品、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招标药品、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监测工作,负责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管理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县卫生健康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内设机构

(一)政办股(负责人:张祖艳,联系电话:0915-8825619)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人事、保密、档案、宣传、党务政务公开、安全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牵头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以及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及所属单位业务,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干部教育和作风建设;承担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法规和监督股(负责人:刘国花,联系电话:0915-8825609)

贯彻中省市医疗保障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医疗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各类信访,参与调解社会保险争议;负责全县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培训;编制全县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规划,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划拨稽核及内审工作;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等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疗医药待遇保障股(负责人:张祖艳,联系电话:0915-8825619)

拟订全县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标准,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市级统筹办法;统筹推进全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全县医疗救助待遇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县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组织实施全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全县医保准入目录药品、特殊药品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招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