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35-2017-2694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7〕51号
公开日期: 2017-03-26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构建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机制为根本,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修编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1.4 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镇坪县境内滑坡、崩塌(危岩)、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响应。

  2 应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实行应急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全县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主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文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林科技局、县卫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经贸局、县气象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局、县扶贫局、县供电局、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联络表见(附件1)

  (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实施紧急援救;协调县人武部官兵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镇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镇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办理县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等。

  2.2 应急联动及其职责

  (1)县应急办:负责各单位之间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

  (2)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县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镇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县委宣传部:按照《镇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

  (4)发展改革局: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必要时提出动用县级物资储备建议和请求省政府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县场价格稳定。

  (5)公安局:负责协助在情况危急时,组织实施避灾强制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参与应急救援。

  (6)民政局:负责灾民救助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掌握灾情,及时查灾、核灾、报灾;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灾民和灾情稳定后的灾民生活救济及恢复重建工作;管理、发放和使用救灾款物,发动、组织和指导有关救灾的社会互助互济活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力量,参与群测群防;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烈士褒奖、社会救助等工作。

  (7)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县级所需经费提出资金解决方案,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测和处置房屋安全等灾害隐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保障供水、供气等生命线正常运行。

  (9)交通局:负责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状态下,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本县受灾损害公路的抢修与恢复,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灾情调查、评估,制定修复计划,协调有关单位尽快修复水毁工程、设施;根据救灾需要做好水资源调度,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灾区群众的生活用水。

  (11)农林科技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爆发流行;及时开展灾后农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信息资料。

  (12)文教体局:负责做好学校、幼儿园的灾前预防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13)环保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做好石煤矿山因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15)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的协调及质量安全工作。

  (16)文广旅游局: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灾区旅游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及时做好遇险游客转移疏散工作。

  (17)扶贫局: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8)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救灾指挥通信的畅通。

  (19)气象局:与县国土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密切监测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情况,为抢险救灾提供专项气象服务。

  (20)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调配人员和设备,消除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火灾,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1)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单位,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23)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粮源组织和供应工作;协调指导粮食行政管理局实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

  (24)卫计局:负责紧急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救治伤病员,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强化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做好灾害期间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评价,提出相关干预措施意见和建议,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25)电力局:负责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2.3 应急专家队伍与职责

  由县国土资源局聘请本领域内的专家,建立县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和县级片区应急专家队伍,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的指导和技术支撑。根据安国土资办[2015]59号文件,县国土资源局更新了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现有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应邀专家10名(附件2)。其主要职责是:

  (1)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跟踪地质灾害科学领域最新发展趋势,为本县地质灾害减灾应急体系的建设等提供意见与建议。

  3 监测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3.1.1 体系建设

  县国土局牵头建立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体系,在县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基础上,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逐步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水利、气象、地震办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互通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政府发布实施。各镇要结合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重要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1.3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局应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镇、村及受威胁单位、住户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局报告。相关镇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组织实施避灾强制疏散。

  3.1.4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避灾能力,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和隐患点,督促各镇政府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将责任落实到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并及时将 “防灾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做到镇自为战、组自为战、预警到户、责任到人。

  3.1.5 群众报灾报险

  鼓励支持单位和群众通过电话等方式向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辖区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监测预报预警

  3.2.1 监测与巡查

  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系统的作用。每年汛前,要发动镇、村、组干部和群众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县应急指挥部还要组织国土资源、住建、水利、交通等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和督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2.2 接警与出警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置。

  3.2.3 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气象主管局联合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电话、广播、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 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五个级别。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标准为:1级和2级预警,为关注级, 1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小;2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4级预警,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5级预警,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2.5 预报预警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要和县气象局、水利局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负责预报预警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3.3 预防预警信息发布

  3.3.1 信息发布

  依托现有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在镇坪县气象局建立和扩建信息收集、传输及与之本来配套的业务系统。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同级国土资源局与气象局等组成的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1—2级时,不向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3级以上时,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为4、5级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预报机构提供预警信息,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核审后,由县有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和电信、移动、联通安康分公司及时向公众发布,同时,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镇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直至预警解除。必要时,尽可能将预警信息及时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有效通信用户发送。

  3.3.2 信息获取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防汛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及时查收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手机短信。社会公众可从电视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

  3.4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地质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的,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1)当预报等级为5级时,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局,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当预报等级为4级时,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当预报等级为3级时,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4)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症状时,应立即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行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和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4.2.1  I级响应

  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县级、县各成员单位的领导组织本单位相关成员迅速到岗到位,随时听从省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

  4.2.2  Ⅱ级响应

  启动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县级、县各成员单位的领导组织本单位相关成员迅速到岗到位,随时听从省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

  4.2.3  Ⅲ级响应

  启动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管副县长)应赶赴现场,县级应急专家组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长(主管副县长)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省级有关单位。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国土资源厅。

  涉及跨越我县行政区域的、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2.4  Ⅳ级响应

  启动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险情报告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

  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可视灾害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4.3 应急速报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要求,地质灾害速报时限与速报内容为:

  4.3.1 速报时限

  县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设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发现的受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 1亿元的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各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已采取的防治对策和措施建议。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应急指挥部按职责统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地质灾害跨县行政区域的,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

  4.5 应急处置

  4.5.1 信息报送

  发生地质灾害或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隐患时,本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报告。灾害发生后,受灾地所在单位、镇政府或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报告。县级相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险情或灾情信息。

  4.5.2 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所在镇、村或单位应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疏散群众、搜救受灾人员,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4.5.3 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处置

  发生中型、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县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 应急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日常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地质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疏散可能受威胁的人员,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镇坪县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8 社会动员

  积极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的作用,形成政府为主导、全民参与、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格局。

  (1)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可通过县、镇和村委会广泛号召、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2)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工作,减轻、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积极、有序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救援救助工作。

  (3)社会单位应按照属地政府的要求,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4)社会公众应及时采取避险措施,开展自救互救。

  4.9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灾、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解除灾情险情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营运转高效。

  加快建立县、镇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此为枢纽,以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5.1.1 基础支撑系统

  建立应急指挥场所、应急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图像接入系统、安全保障系统、应急调查系统等基础支撑系统。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基础支撑体系建设技术要求》执行。

  ①应急指挥场所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应急指挥室、视频会商室和值班室。

  ②应急通信系统

  应急通信系统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保证各单位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联络安全、畅通。

  ③计算机网络系统

  依托卫星宽带和电子政务网,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满足信息共享、图像传输、视频会商和指挥调度等业务的网络需求。

  ④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

  配备专用数据库服务器,设立地质灾害数据交换中心,采用全省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⑤视频会商系统

  在县和镇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配备视频会商中心系统设备(MCU),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配备视频会商系统设备,实现各地质灾害应急平台视频会商。

  ⑥图像接入系统

  联通各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图像接入系统,配备视频终端等设备,按照统一的图像编码标准采集、存储、显示、上传图像,使图像共享和互通。

  ⑦安全保障体系

  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严格用户权限控制,确保涉密信息传输、交换、存储和处理等安全。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的供配电、空调、防火、防灾等安全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安全管理体制。

  ⑧应急调查系统

  建立完善应急调查人员、调查设备、通讯设备等应急调查系统,配备应急调查车、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手持激光测距仪、三维激光扫描系统、电子罗盘、便携式计算机、手持GPS、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卫星电话、应急防护装备及应急包等设备。

  各级应急调查人员在应急调查时应着统一标识的马夹,及时到达险情或受灾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完成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调查,实时报告、传递现场信息等。

  5.1.2 综合应用系统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系统,须配备系统运行所需应用服务器、计算机等设备和应用平台软件,实现应急值守、预报预警、综合业务管理、远程会商、辅助决策、模拟仿真、信息发布等功能。

  5.1.3 数据库系统

  完善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空间数据库,配备数据库服务器,存储基础信息、地理信息、事件信息、模型、知识、案例和文档等数据,并通过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获取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中的有关数据,为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平台提供应急数据。

  5.1.4 移动应急平台

  建立野外现场音视频采集、现场通信和指挥调度等应急处置需要的移动应急平台,配备应急指挥车及通讯设备,实现与省国土资源厅和县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5.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应在县国土资源局现有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的基础上,保证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计算机专业知识,且有多年从事地质灾害防治调查、技术研究或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5.3 应急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和预案要求,建立救援抢险物资储备库,储备救援抢险设备和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5.4 应急资金保障

  资金投入是确保全县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年度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视实际情况经费投入要逐年增长。

  6 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6.1 培训

  县政府应对本级政府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培训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控制和治理知识;防治地质灾害法律、法规;灾情、险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常识;地质环境保护常识。

  6.2 演练

  各镇政府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包括演练准备、演练实施和演练总结三个阶段。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指挥的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普及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3 宣传教育

  各有关单位应利用网络、广播、影视、报刊、宣传手册等手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和防灾意识。

  7 预案管理与修编

  7.1 预案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参照安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的应急预案应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7.2 预案修编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和修编,修编更新后的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编期限最长为5年。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局

  本预案由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镇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3 附件

  (1)镇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2)镇坪县地质灾害应急应邀专家名单

  (3)市级联系镇坪县应急专家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