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镇坪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十三五”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函》(陕环函〔2017〕17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检测,不断提升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符合上级考核标准。
二、任务分工
全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在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统一领导下开展。
县财政局:负责考核监测工作经费保障,提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等指标证明资料。
县发改局:负责提供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情况以及考核年县域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指标证明资料。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运行及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利用等指标证明材料。
县农水局:负责提供草地、水域湿地、水土流失与治理面积等指标证明材料。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县域自然、社会、经济、产业增加值等指标证明材料。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林地等指标证明材料。
各镇:负责提供垃圾处理台账等证明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镇坪分局:负责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分析、汇总,负责县域开展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培训、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及资料收集、报送等相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具体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镇坪县《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汇编资料,按要求制定2020年监测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在2018年第四季度和2019年前三季度上报监测数据的同时报送当季质量控制工作总结,报送2019年自查报告时同时报送全年质量控制总结。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制定并实施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方案,编写考核工作报告。
三、监测工作方案
地表水水质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重点污染源监测执行《镇坪县2020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工作方案》(详见附件2)。
四、监测评价考核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镇坪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对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进行评价。
五、工作安排
(一)数据收集与自查报告编制
年度考核资料汇编由市生态环境镇坪分局负责起草。考核县域数据填报通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数据填报软件完成。
(二)数据填报及注意事项
1.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水、住建、林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要准确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客观填报数据,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镇坪分局(联系人:冷泉冰,联系电话:8820391;17709153823;QQ:454406918)。市生态环境局镇坪分局对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后,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数据填报规范要求,通过数据填报软件完成数据填报,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时限要求上报。
2.相关部门填报的数据需加盖公章。对于暂时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可使用全年预计数并说明原因。
3.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失误。
(三)县政府数据报送。由市生态环境局镇坪分局牵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准备自查报告汇编资料(含数据包),2019年10月31日前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农水、自然资源、住建、统计、林业等部门及各镇为成员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镇坪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坪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目标责任。各镇、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落实专人,认真组织自查,客观填报数据,保证数据填报的规范性、可靠性、完整性及逻辑性。同时,每一项数据要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
(三)提升监测能力。县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及各相关部门要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为契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争取中省市专项经费支持,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切实保障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沟通,严格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准确填报好各类报表。市生态环境局镇坪分局要做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推进。
(五)严格督查考核。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息息相关,各镇、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对本单位填报的数据及提供的资料负责。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负责任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跟踪统计,建立台帐。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镇坪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2.镇坪县2020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
3.镇坪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1
镇坪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
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李 平 县长
组 长:涂世昌 副县长
成 员:吕仁宝 县发改局局长
丁 涛 县财政局局长
王建平 市生态环境局镇坪分局局长
王秀鼎 县住建局局长
苏怀春 县农水局局长
杨立刚 县林业局局长
喻传华 县统计局局长
汪德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各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镇坪分局,王建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镇坪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监测。为切实做好我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地表水监测为手工监测。
(一)监测断面布设:地表水监测断面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我县布设三块石、黄龙潭、界牌沟(出陕断面)3个监测断面。由于我县目前不具备监测能力,已委托安康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有偿监测。
(二)监测项目:手工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的指标(粪大肠菌群指标不监测),并增加流量和电导率项目。
(三)监测时间和频次:每月手工监测1次,全年监测12次。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一)监测对象:经省政府批准划定的我县城关镇小石砦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二)监测指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三)监测频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采用我县空气自动站的数据(已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核准),数据在陕西省空气质量联网监测平台获取。
(一)监测点位:县环保局楼顶。
(二)监测项目: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空气质量指标为一氧化碳(CO)、臭氧(O3)、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三)监测时间和频次:每天24小时实时监测。
四、重点污染源监测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一)监测对象:镇坪县城区污水处理厂。
(二)监测指标: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三)监测频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常规性监测每月1次,全年12次。
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监测点位布设和监测工作开展按生态环境部和省环保厅安排部署进行。
附件3
镇坪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
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表1)。
技术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突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类生态功能类型的差异性。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部分。
表1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类型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技术指标 |
防风固沙 |
自然生态指标 |
植被覆盖指数 |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
林草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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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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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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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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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指标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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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
水土保持 |
自然生态指标 |
植被覆盖指数 |
|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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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地覆盖率 |
|||
水域湿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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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
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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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标 |
水土保持 |
环境状况指标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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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维护 |
自然生态指标 |
生物丰度指数 |
|
林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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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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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覆盖率 |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
环境状况指标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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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涵养 |
自然生态指标 |
水源涵养指数 |
|
林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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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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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覆盖率 |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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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指标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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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
监管指标 |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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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
|||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
(一)林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的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灌木林地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m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
2.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二)草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
2.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三)林草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2.计算公式:林草地覆盖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
(四)水域湿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沼泽地是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季节性积水或常年积水以生长湿生植物为主地段。
2.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五)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1.指标解释: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耕地是指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地、复垦地和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作的耕地。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的农作物用地;以及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正常轮作的休闲地和轮歇地。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居民地(点)及城镇以外的工矿、交通等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大、中、小城市及县镇以上的建成区用地;农村居民点是指农村地区农民聚居区;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厂矿、大型工业区、油田、盐场、采石场等用地以及机场、码头、公路等用地及特殊用地。
2.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六)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2.计算公式: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重复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七)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针对水土保持功能类型县域,侵蚀强度在中度及以上的土壤侵蚀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侵蚀强度分类按照水利部门的《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分为微度、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和剧烈6个等级。
2.计算公式: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八)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针对防风固沙功能类型县域,除固定沙丘(地)之外的沙化土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沙化土地分类按照林业部门荒漠化与沙化土地调查分类标准,分为固定沙丘(地)、半固定沙丘(地)、流动沙丘(地)、风蚀残丘、风蚀劣地、戈壁、沙化耕地、露沙地8种类型。
2.计算公式: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半固定沙丘(地)面积+流动沙丘(地)面积+风蚀残丘面积+风蚀劣地面积+戈壁面积+沙化耕地面积+露沙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九)植被覆盖指数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生态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综合加权比重,用于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2.计算公式:植被覆盖指数= A×(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0×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458.5),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植被覆盖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十)生物丰富度指数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生物物种的丰贫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水域湿地等不同土地生态类型对生物物种多样性的支撑程度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2.计算公式:生物丰度指数= A×(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1×(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1×(0.6×水田面积+0.40×旱地面积)+0.04×(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1×(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0.28×(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滩涂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生物丰度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11.3),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生物丰度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十一)水源涵养指数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强弱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在水源涵养功能方面的差异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2.计算公式:水源涵养指数=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水源涵养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26.7),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三种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水源涵养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标数值。
(一)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在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三)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2.计算公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四)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1.指标解释: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指数(SQI)评价县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计算每个监测点位的最大单项污染指数Pipmax,获得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评级,并将质量评级转换为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2.计算公式:
式中:SQIi 为单个监测点位的土壤环境质量指数值,介于0-100之间;n为县域内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量。
3.计算方法:
基于单个监测点位的土壤最大单项污染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Pipmax=MAX(Pip1, Pip2,…, Pipn)
式中,Pip为单项污染指数,n为项目数,。
表2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SQI计算方法
等级 |
Pipmax |
质量评级 |
SQI阈值 |
SQI计算方法 |
Ⅰ |
Pipmax≤1 |
无污染 |
80-100 |
100-20* Pipmax |
Ⅱ |
1<SQI≤2 |
轻微污染 |
60-80 |
80-20*(Pipmax-1) |
Ⅲ |
2<Pipmax≤3 |
轻度污染 |
40-60 |
60-20*(Pipmax-2) |
Ⅳ |
3<Pipmax≤5 |
中度污染 |
20-40 |
40-10*(Pipmax-3) |
Ⅴ |
Pipmax>5 |
重度污染 |
0-20 |
25- Pipmax |
(一)评价模型
1.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值(EI)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采用综合指数法评价,以EI表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计算公式为:
其中:EIeco为自然生态指标值,weco为自然生态指标权重,EIenv为环境状况指标值,wenv为环境状况指标权重。EIeco、EIenv分别由各自的二级指标加权获得。
自然生态指标值:
环境状况指标值:
其中:wi为二级指标权重;Xi′为二级指标标准化后的值。
2.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值(ΔEI′)
以ΔEI′表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情况,计算公式为:
ΔEI′=EI评价考核年-EI基准年
表3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技术指标权重
功能类型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名 称 |
权重 |
名 称 |
权重 |
|
防风固沙 |
自然生态指标 |
0.70 |
植被覆盖指数 |
0.24 |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0.10 |
|||
林草地覆盖率 |
0.22 |
|||
水域湿地覆盖率 |
0.20 |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0.14 |
|||
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 |
0.10 |
|||
环境状况指标 |
0.30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0.30 |
|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0.15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0.30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0.25 |
|||
水土保持 |
自然生态指标 |
0.70 |
植被覆盖指数 |
0.23 |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0.13 |
|||
林草地覆盖率 |
0.23 |
|||
水域湿地覆盖率 |
0.18 |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0.13 |
|||
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
0.10 |
|||
环境状况指标 |
0.30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0.30 |
|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0.15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0.30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0.25 |
|||
生物多样性维护 |
自然生态指标 |
0.70 |
生物丰度指数 |
0.23 |
林地覆盖率 |
0.15 |
|||
草地覆盖率 |
0.10 |
|||
水域湿地覆盖率 |
0.15 |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0.15 |
|||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0.22 |
|||
生物多样性维护 |
环境状况指标 |
0.30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0.25 |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0.35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0.20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0.20 |
|||
水源涵养 |
自然生态指标 |
0.70 |
水源涵养指数 |
0.25 |
林地覆盖率 |
0.15 |
|||
草地覆盖率 |
0.10 |
|||
水域湿地覆盖率 |
0.15 |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0.15 |
|||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0.20 |
|||
环境状况指标 |
0.30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0.25 |
|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0.35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0.20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0.20 |
四、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部分。
1、评分方法
从生态保护成效、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运行、县域考核工作组织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各项目的分值相加即为该县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值(EM管理)。
EM管理满分100分,其中生态保护成效20分、环境污染防治40分、环境基础设施运行20分、县域考核工作组织20分(表4)。
表4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分值
指 标 |
分 值 |
1.生态保护成效 |
20分 |
1.1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 |
5分 |
1.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
5分 |
1.3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 |
5分 |
1.4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
5分 |
2.环境污染防治 |
40分 |
2.1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 |
10分 |
2.2污染物减排 |
10分 |
2.3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
10分 |
2.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10分 |
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 |
20分 |
3.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 |
8分 |
3.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 |
8分 |
3.3环境空气自动站运行及联网 |
4分 |
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 |
20分 |
4.1考核工作组织情况 |
5分 |
4.2考核工作实施情况 |
5分 |
4.3环境监测规范性情况 |
10分 |
合 计 |
100分 |
1.生态保护成效(20分)
1.1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
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创建要求,考核县域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国家公园等命名。
指标分值:5分。
计分方法:提供创建成功的公告文件。
1.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指标分值:5分。
计分方法: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公告文件,以及保护区概况等资料。
1.3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
计分方法:考核年省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公告文件及保护区概况。以国家相关部门的正式公告文件为准。
指标分值:5分。
1.4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在考核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方面的投入占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的比例。
指标分值:5分, 计算公式:(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支出比例/0.15×5)。
计分方法:提供2018年经县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当年财政支出预算;未列入地方预算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也需要统计在内。
2.环境污染防治(40分)
2.1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
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于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指标分值:10分。其中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满分7分,按照达标率高低计分(污染源排放达标率×7);污染源监管3分,考核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以及环境监察情况。
计分方法:提供纳入监控的污染源名单、监督性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及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
2.2污染物减排
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年度减排责任书完成情况,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指标分值:10分。县域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3分;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率7分。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率计算得分();若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
计分方法:考核年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年度减排责任书签订与完成情况的认定材料。
2.3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县域制定并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以及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
指标分值:10分。其中,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5分,重点考核县域是否制定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负面清单落实情况(根据发改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年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5分,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动态变化情况,若考核年第二产业所占比例与上年相比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
计分方法:提供发改等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县域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的等相关材料。考核年以及上一年度第二产业增加值和县域生产总值数据。
2.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县域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三个指标。
指标分值:10分。其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分,指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得分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分,得分为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分,得分为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
计分方法:提供已经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项目情况;以及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统计数据。
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20分)
3.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指标分值:8分。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3分。
计分方法: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监测报告等资料以及年度污水排放总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污水管网建设等材料。
3.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例。
指标分值:8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3分。
计分方法:提供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
3.3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及联网情况
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并与省或国家联网。
指标分值:4分。其中,建成空气自动站,2分;实现环境空气自动站与省或国家联网,2分。
计分方法:提供空气自动站验收材料,省级部门出具的联网证明等。
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20分)
4.1考核工作组织情况
县级党委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县级政府制定本县域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指标分值:5分。
计分方法:提供县域成立党政同责的县域考核组织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等材料。
4.2考核工作实施情况
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清单。
指标分值:5分。
计分方法:根据实施方案内的部门分工、工作任务清单能否覆盖考核工作要求等综合评分。
4.3环境监测规范性情况
县级政府自查报告编制及填报数据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指标分值:10分。
计分方法:自查报告能够体现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内容丰富数据详实;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无填报错误,具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评价方法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以省级评分为主,国家抽查。根据每个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EM管理),以省为单位将各考核县域的评分值归一化处理为-1.0~+1.0之间的无量纲值,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值,以EM′管理表示,公式如下:
其中:EMmax为某省考核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的最大值;EMmin为某省考核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的最小值;EMavg为某省考核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的平均值。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考核年与基准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根据变化面积、变化区域重要性确定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值,自然生态变化详查的评价值介于-1.0~+1.0,根据变化面积确定(表5)。
对于在生态重要区或极度敏感区发现的破坏(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或者往年已发现的生态破坏仍没有好转的,对县域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将考核结果直接定为最差一档。
表5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评价
局部自然生态地表变化面积 |
EM′无人机 |
|
变化面积>5km2 |
破坏 |
-1 |
恢复 |
+1 |
|
2km2<变化面积≤5km2 |
破坏 |
-0.5 |
恢复 |
+0.5 |
|
0<变化面积≤2km2 |
破坏 |
-0.3 |
恢复 |
+0.3 |
|
未变化 |
0 |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起负向评价作用,评价值以EM′事件表示,介于-0.5~0。但当县域发生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时,对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直接定为最差一档(表6)。
表6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价
分 级 |
EM′事件 |
判断依据 |
说 明 |
|
突发环境事件 |
特大环境事件 |
一票否决 |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评价考核年被考核县域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若发生一次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则以最严重等级为准 |
若为同一事件引起的多项扣分,则取扣分最大项,不重复计算。 |
重大环境事件 |
||||
较大环境事件 |
-0.5 |
|||
一般环境事件 |
-0.3 |
|||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
环境保护部通报生态环境违法事件,或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纳入区域限批范围等 |
-0.5 |
考核县域出现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违法事件,或出现由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纳入区域限批范围等 |
|
公众环境投诉 |
12369环保热线举报情况 |
-0.5 |
考核县域出现经12369举报并经有关部门核实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
五、综合考核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核结果以ΔEI表示,由技术评价结果(即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值ΔEI′)、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值(EM′管理)、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值(EM′无人机)、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价值(EM′事件)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ΔEI=ΔEI′﹢EM′管理﹢EM′无人机﹢EM′事件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三级七类。三级为“变好”、“基本稳定”、“变差”;其中“变好”包括“轻微变好”、“一般变好”、“明显变好”,“变差”包括“轻微变差”、“一般变差”、“明显变差”(表7)。
表7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核结果分级
变化 等级 |
变 好 |
基本稳定 |
变 差 |
||||
轻微变好 |
一般变好 |
明显 变好 |
轻微变差 |
一般变差 |
明显变差 |
||
△EI 阈值 |
1≤△EI≤2 |
2<△EI<4 |
△EI≥4 |
-1<△EI<1 |
-2≤△EI≤-1 |
-4<△EI<-2 |
△EI≤-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