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商务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8〕36号)、《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9〕10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建设镇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承办单位(企业)。
第三条 镇坪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调度、拨付和监管。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等办法择优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相关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应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单位(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不少于3年,有参与承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优先;
(四)具备从事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专业团队,团队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县经贸局应定期公示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督促项目承办单位按期完成工作,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总体进度不足40%的承办企业,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取消承办资格。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县财政局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反馈。
第八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个季度应向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根据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规定、验收办法、绩效考核标准、《镇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约定的合同内容等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受理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科研价值的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及有关发票复印件;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第十三条 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及相关数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并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向县经贸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审计;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重新复核。
(五)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财政局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第十五条 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颁发项目验收鉴定证明,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限期要求整改,并及时组织复验。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六条 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需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未经验收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依项目进度预拨资金,预拨资金最多不超过拟补贴额度的50%,待项目如期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部分资金。如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应追回前期预拨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县范围内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企业),在申请其他有关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