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镇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县电商办 发布时间:2019-09-18 10:09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陕西省商务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836号)、《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9〕104)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给我县用于支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各项相关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中央专项资金只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实行定向使用、按比例补助、按程序拨付。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据实申报、公开评审、公平竞争。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由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负责项目管理,提出支持方向、范围和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督和拨付。根据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进度拨付资金,并会同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500万元。重点支持镇坪县建设县乡村三级电商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 、物流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营销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一)实施县级电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225万元,打造镇坪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配置电脑、打(复)印机、投影仪、LED显示屏、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配置培训电脑、培训桌椅等培训设施;购置运营服务、技术支持、站点监测、数据统计、电商培训(企业)、推广宣传等公共公益服务;建设线下展销中心、创客孵化中心、培训中心、企业活动中心等功能区域和配套服务设施。

(二)实施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建设7个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33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配备电脑、电视机、POS机、扫码枪、网络连接设备、办公桌椅和商品体验、营销宣传、室内外牌匾等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普及培训,培养群众网上购物、商品销售、购买服务等习惯,为村民提供水、电、宽带、话费等网上缴费和代收代发快递、车票代购、酒店预订、本地资讯等生活服务。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小额取现、生产贷款等服务。组织当地青年参加网上创业就业学习、交流。

(三)实施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建设县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中心,整合邮政、快递、电商企业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等县域内物流资源,建设服务农村的县域物流配送(仓储分拣)中心。开辟县城到镇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升级改造镇村快递配送站点,支持配套物流服务相关设施设备。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体系,着力解决由镇到村“最后一公里”的物流“瓶颈”。支持承办企业提供冷链仓储、农产品集中分拣配送及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而开展的公共服务等。

(四)实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总投资345万元,支持购置环境监测、影像采集、网络传输、品控检测等设备,围绕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SC认证,开展农特产品分级、初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电商扶贫、品牌打造等。

(五)实施农产品上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总投资360万元,打造农产品品牌体系。孵化县域公共品牌1个,积极推动“三品一标”“一村一品”特色产品网上营销,初步形成县域电子商务产业链。构建农特产品追溯平台数据库,引进优秀电商企业,促进农产品线上快速增长,农村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农特产品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30%以上。

(六)实施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对县镇村基层干部、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创业人员、涉农企业工作人员,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的培训及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服务费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具备电子商务实施经验与实施能力的单位(企业)。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资质的企业法人,具备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一)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及相关项目资料报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

(二)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县财政局按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范围、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条  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督查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并形成督查记录。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单位(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及时向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按照“谁申报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金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