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以下简称服务站点)以村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解决农村买难、卖难问题, 实现“网货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以公共服务、信息咨询和代理服务等为主要服务内容,借助电商平台提升农民创收为目标,为广大村民提供方便快捷代理服务,为使服务站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服务站点基本职能
第二条 通过电商平台提升农民创收能力
1.借助电子商务鼓励农村与城市商贸互通,通过代买、代卖,商品代收、代发、代发布信息等提升服务站点的创收能力,调动积极性。通过创收增值促进镇坪县服务站点品牌与价值提升,使服务站点体系运营稳定,解决服务站点建站难、生存难、发展难的问题,实现渠道繁荣。
2、依托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点多面广的优势,将电子
商务服务站点分期分批次建设成为百姓服务型渠道网点,丰富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经营项目和服务功能,提升获利能力, 有效拓展电商在镇、村的服务功能。
第三章服务站点标准
第三条 服务站点基础设施标准
1.服务站点建设选址要求:
深入镇、村,以便民超市、快递代理点或地方特产专卖店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应不低于 6 平方米,周边有一定的常住人口。
2.服务站点室内环境要求:
①凡是合作服务站点需要统一悬挂“镇坪县 XX 镇电子商务服务站”或“XX 镇 XX 村电子商务服务点”牌匾,牌匾悬挂位置要显著,不可放置室内,不可放置墙或门窗下方,不可闲置不挂、不可有其他物品遮挡。
②室内卫生良好、柜面干净整洁,有相应的电脑、打印机、打包机等服务设施设备,接入宽带网络。
③室内墙面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室内业务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
第四条 服务内容
1.向村民宣传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各项服务功能、宣传电子商务相关行业资讯、网络安全,培育农民网上购物、产品网上销售、网上购买服务等习惯。
2.为村民提供网上代购商品、代收代发快递服务。
3.协助村民解决有关购物过程产生的各种纠纷问题。
4.组织当地适销的农(副、特)产品、旅游资源,推荐给各个电子商务平台,帮助村民代售农(副、特) 产品。
5.为村民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已开通的各项便民服务, 包括水、电、宽带、话费等基础项目的网上缴费和农村金融服务,以及车票酒店预定、就诊预约、本地资讯获取等服务。
6.服务站点人员在为村民提供商品代购、产品代销及其他服务时,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收取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服务流程
1、商品代购流程
①填报需求,村民到服务站点填报购物需求。
②协助购买,服务站点人员协助村民完成商品网络下单及款项支付。
③代收与退换,服务站点为村民提供网络商品的代收服务、提货通知、办理退换货服务。
④代购流程见图
2、产品代销流程
①服务站点人员推荐当地农(副、特)产品、旅游资源到项目运营单位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
②电子商务平台与农(副、特)产品、旅游资源经营人员进行业务接洽。
③接洽成功的农(副、特)产品、旅游资源放到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同时服务站点人员作为当地的业务联络员,协助落实相关业务事项。
代销流程见图
第六条 牌匾悬挂要求
外墙大门或屋门正上方空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镇坪县XX 镇电子商务服务站”或“XX 镇 XX 村电子商务服务点”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牌匾,具体根据牌子的尺寸适当调整。
第四章服务站点管理
第七条 合作伙伴培训及考评
1、县商办组织培训:
由镇坪县电商办和镇坪县镇、村服务站点运营企业组织免费培训和业务指导。
2、综合考评、签订协议:
镇、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要与镇坪县经济与贸易局和镇、村两委签订协议并接受县级电商服务中心考评。
第八条 代购的商品要及时交送,供应的商品要适销对路,勤进快销,加速资金周转。服务站点对商品要妥善保管,防止残损变质。服务站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不准出售假冒、变质商品。若代购过程中产生消费纠纷可协商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九条 服务站点人员通过电商平台发布各类供求信息,服务站点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内容应合法、真实可靠,文字用词要规范。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 镇级服务站负责人每月至少两次到各自区域所辖下的村级服务点进行巡检。
检查内容为服务点职能及服务点标准中所涵各项,指导服务点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库,规范服务点经营行为,搜集相关问题,建立巡检记录表,做好统计(交易、服务)台账, 妥善保管提供相应的信息数据,镇坪县电商办和镇坪县镇、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企业每月将以此作为镇级服务站负责人的考核依据。
第六章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电商交易平台
要按月盘点商品,做到帐实相符,保证库存供应能力。
第十二条 内容管理平台
信息发布平台为内容管理平台,平台的内容需由服务站点人员每日登录并对各栏目内容进行更新,各服务站点人员每月至少发布 15 条以上不重复信息,并保证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如有发布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行规信息,将不予审核关政策处置,三次以上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 隐私保护
服务站点人员有义务保护客户隐私,不得将客户所提供的私密信息泄露。
第七章服务站点退出运营规则
第十四条 服务站点的退出
1、服务站点需保证至少运营半年以上,如因自身特殊原因提前退出,需与镇坪县镇、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企业提出并互相协商。
2、镇坪县电商服务站点的运营企业对服务站点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电话回访,对期间形成的(交易、服务) 台账,所提供的相应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如服务站点运营半年,交易(服务)量低于 100 笔,责令其进行整改,如连续三个季度仍无改进,县电商办和电商服务站点运营企业有权终止该服务站点的运营。
3、服务站点人员如出现严重不良信用并且不予以改正,
镇坪县电商办或电商服务站点运营企业有权终止该服务站点的运营。
4、服务站点终止运营后,镇坪县电商办会同服务站点运营企业收回为镇、村级服务站点发放的设施设备和电商平台账号及权限。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服务站点挂牌运营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坪县电商办和服务站点运营企业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