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1/2024-1085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24〕41号 |
公开日期: | 2024-08-07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镇坪县矿山整治三年行动暨汉丹江流域矿产开发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镇坪县矿山整治三年行动暨汉丹江流域矿产开发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整治我县“小、散、乱、污、呆”等“五类”矿山,根据《安康市秦岭区域矿山整治三年行动暨汉丹江流域矿产开发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稳定和谐之间的关系,立足全县矿产资源布局及矿山发展实际,按照“政府引导、部门指导、企业主导、强化监督、激发活力”的思路,优化矿业开发利用结构,实施矿产资源整合,持续巩固采石采矿问题隐患排查整治成果,实现全县矿产资源规模开发、综合利用、集约经营、绿色循环发展的目标,以矿产资源高质量发展助力生态经济强县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严格矿山数量管控。到2026年10月底全县矿山数量减少20%,全县矿山总数不超过17个,其中采石矿山不得超过5个,矿山的投资核准、采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环评、用林用地批复等相关证照、许可、批复合法有效。
(二)优化矿产开发格局。全县矿产资源集约化开发格局基本形成,矿山布局进一步优化,大中型矿山占比超过50%,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30%以上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三)加快生态修复治理。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持续推进,2025年底全面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绩效治理面积修复,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全部清零。持续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加强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方案落实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恢复、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工作,我县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三、工作机构及任务分工
全县矿山整治三年行动暨汉丹江流域矿产开发整治工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镇镇长,县政府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坪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全县矿山整治三年行动暨汉丹江流域矿产开发整治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审定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依规做出关停决定并发布公告。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专班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专班办公室副主任;涉关镇和部门分管领导、业务骨干负责承担具体工作。主要对全县发证矿山逐一进行排查,建立问题台账,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整改措施,依法依规做出关闭建议,同时做好信访维稳,防止群访和恶性事件发生,积极应对有关舆情。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等相关文件要求,负责核查矿山(非煤)开采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审批手续办理。负责核查是否在河流两岸,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等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按照市、县《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承担的整治任务,其中已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关闭退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及时完成关闭退出。
(三)县公安局。负责核查矿山民用爆炸品使用和安全管理是否按规定落实;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加强行刑衔接,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恶意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打击惩处。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矿山企业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是否存在越界、无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让收益(价款)是否按规定处置;是否履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储量年报编制义务;是否执行开发利用方案;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拟保留矿山是否启动绿色矿山建设,是否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推进;是否办理用地手续,是否存在批少占多、变更用途等土地违法行为;是否为超指标设置的采石矿山;是否按照证载矿种生产;是否按照审批权限发证等。
(五)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负责核查矿山是否有经过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否按照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是否竣工验收并报备,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项目扰动是否超出方案许可范围。负责核查矿山用林手续是否齐全,主要包括涉及使用林地的是否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是否按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否存在未批先占、超审批范围、无证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核查全县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新改扩建矿山是否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手续,是否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尾矿库是否建立健全在线安全监测预警系统,是否严格落实安全评估、调洪演算、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矿山、尾矿库是否按规定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建设现场是否满足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等。
(七)市生态环境局镇坪分局。负责核查矿山企业是否取得环评批复;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大气、水、固体等方面环境违法行为;是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是否配备应急设施及物资;是否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是否按照方案予以实施;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四、工作安排
全县矿山整治三年行动共分排查核查摸底、分类施策整改、督导迎检、提升总结四个阶段。各部门要抽调一名专业技术能力强,在专班办公室统一办公,工作期限以专项整治工作结束为止。
(一)问题排查核查阶段(2024年7月-2024年8月)
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完善排查核实情况排查表,由专班办公室牵头统一安排逐矿进行排查。重点摸排矿山企业在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纳税缴费方面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查清辖区内矿山企业底数,建立问题台账上报整治工作专班。为问题整改、矿山保留或取缔和建章立制提供基础性数据资料。
(二)分类整改提升阶段(2024年9月-2025年12月)
专班办公室对照“小、散、乱、污、呆”分类及整治措施,实施整改提升、优化整合、关停取缔等措施,逐矿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标准、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督促企业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已按照措施完成整改的矿山,上报市级专班进行审核。
2024年12月前,我县压减矿山数量不低于三年行动任务要求的50%;2025年12月前,全面完成矿山数量压减任务。
(三)督导迎检阶段(2024年7月-2026年12月)
县整治工作专班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组成督导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运用现场踏勘、查看资料、走访调查等方法,深入各矿山开展抽查督导工作,掌握整治工作完成实际情况,对整改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确保矿山整治三年行动按阶段全面完成任务,迎接省市抽查检查。
(四)建章立制总结阶段(2026年6月-2026年12月)
各成员部门要总结三年行动中发现的现象和问题,及时归口上报市级部门和县专班办公室并提出相关建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归纳、总结、推广,形成工作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工作效率。
五、有关要求
(一)夯实工作责任。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好辖区内矿山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详细排查,认真分析研判本部门及辖区矿山存在的主要问题,真正把问题找准、成因摸透、责任厘清、督促采矿权人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整改要求,限期做好整治工作。做好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降低社会稳定风险。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主动衔接,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整治工作。整治工作中产生的办公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各成员单位自行承担。
(二)加强信息报送。整治行动期间,各成员部门将排查情况、整治工作进度、存在的问题向专班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治专班办公室汇总后,每月向整治工作专班报送工作进展,通过审核后上报市整治专班办公室。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部门要依据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山实际,依法依规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在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中敷衍应付、进展缓慢或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对在整治工作中违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