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方必须具备开办农家乐的基本条件(交通便利、庭院建设、环境卫生、安全管理、服务质量、配套设施)。
2.符合基本条件的,必须先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乡镇政府进行初审。
3.经过初审和加盖公章后,再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对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证件复查后进行最后审定。
4.申办农家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符合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对住宿餐饮业的相关规定。
③镇、村管理部门意见。
④农家乐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从业人员健康证)。
5.县旅游局收到申请文件后,根据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①审批农家乐的修建或改建是否符合所在地旅游景区(点)发展总体规划。
②审核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③检查人员依据农家乐标准对经营场地进行检查评定。
县旅游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通过审批的农家乐,须在卫生防疫、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