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16-2015-1233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5〕66号 |
公开日期: | 2015-06-29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镇坪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
镇坪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安康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县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省市质量工作考核要求和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目标备案。每年6月10日前,各相关部门根据《质量工作考核要点》确定下年度质量工作目标,经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相关部门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上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部门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部门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佐证资料对各部门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后上报县政府。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各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交由县考核办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2.2015-2016年度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