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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25 07:04 字体:[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三月六日
 
镇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处理分管工作遇到需与其他领导协调或难于确定的,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处理。
八、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各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和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结合自身职能行使职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县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实施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一、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二、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五、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重大项目资金调度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六、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九、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十、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决定、命令和市、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一、提请县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统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督办室承办。
二十二、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健全监督机制
 
二十三、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镇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第七章 工作部署和落实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通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县政府各部门对县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落实并按期报告结果。县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推动工作。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中省市重要部署,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市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及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文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请示报告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单位负责人和县政府法律顾问等人员列席会议。
三十四、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办公会议,通报、研究和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项问题办公室会议,研究、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三十五、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县政府专题办公会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三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由县政府法制督办室负责督办落实,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统筹安排、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以县政府或政府办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各镇参加的视频会议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的请示公文,副县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县长审定。
四十、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一、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县政府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四十二、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全县性工作的,由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管理性工作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四十三、对县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团体、先进个人,确需以县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县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县政府发文或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县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章 作风和纪律
 
四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通过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
四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协作意识、责任意识,做到服从全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四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委和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
各部门和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县外出,应事先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审批后方可外出,并同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各镇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岗位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四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