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全市创建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市工作安排,结合创建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的具体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制度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制度。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创建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全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统一登记。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制定规范性文件,先由本镇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制定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附提请审查的公函、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及送审稿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的书面说明、制定部门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还应报送部门会签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督办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督办室经合法性审查后,文件内容合法的,予以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文件不符合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的,县法制办书面提出审查意见,制定部门应按照县法制办意见修改后再按程序送审登记后发文;经审查提出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意见的,县政府法制督办室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制定部门不得印发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政府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要在文号的下一行用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简称加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如镇坪县的规范性文件为“镇规”;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规范性文件流水号。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用六角括号“〔〕”括入,规范性文件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紧跟年份后,不留空格,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如:“〔2011〕001”;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简称和制定机关发文流水号。制定机关简称为汉字简称,如县人民政府为“县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县政办”,县交通局为“交通局”,发文登记流水号要求同上;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紧紧相连,不留空格,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的短横杠连接。如:镇坪县政府法制督办室“三统一”登记的第16份规范性文件是镇坪县政府办2012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镇规〔2012〕016—县政府008;镇坪县政府法制督办室“三统一”登记的第18份规范性文件是曾家镇2012年第2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镇规〔2012〕018—曾家镇002”。
(三)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统一发布。今后除以县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外,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新制定和到期后重新修订需继续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统一对外发布,同时在县政府网站或县政府法制网予以公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得自行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为改变规范性文件“有始无终,只公布不废除”的状况,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现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满2年的,一律自动失效。如果制定部门认为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重新评估、修订,由代拟部门在期满前提出重新公布或重新修订意见,报县政府法制督办室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统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期满需要继续执行,需报送县政府法制督办室取得新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后,由县政府法制督办室集中统一公布。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避免因规范性文件失效而影响行政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必须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规定自_年_月_日起施行,有效期至_年_月_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自2012年5月1日起,县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因行政管理需要而新制发或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县政府法制督办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除各镇人民政府外,都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统一对外发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县政府法制督办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并每半年公布一次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县级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机关,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人员和责任。县政府法制督办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自我管理和公众查询。
(三)以县政府或是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各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政府备案。县政府法制督办室要按照《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依法严格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附件:1.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函格式
2.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格式
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格式
4.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格式
5.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6.规范性文件印发时登记号的标注格式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1:
镇坪县××局(办、镇)
**规前字〔 〕*号
关于提请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
县政府法制督办室:
现将我局(办、镇)拟发布的《××××》及起草说明等材料(一式两份)随文报来,请予以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此函
附件:1.规范性文件(草案)
2.起草说明
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
4.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5.相关依据
局(办、镇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镇坪县人民政府法制督办室
关于准予对《××××》进行规范性文件登记的通知
镇法审字〔 〕*号
××局(办、镇):
你单位报送的《××××》,经审查内容合法,准予登记。登记号×××。请于发布后15日内,将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报送县政府法制督办室备案。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附件3:
镇坪县人民政府法制督办室
关于对《××××》合法性审查的意见
镇法审字〔 〕*号
××局(办、镇):
《关于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收悉,经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1.……
2.……
请按以上意见修改后,报县政府法制督办室审查。
×年×月×日
附件4:
镇坪县人民政府法制督办室
关于对《××××》文件不予登记的通知
镇法审字〔 〕*号
××局(办、镇):
《关于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收悉,经审查认为该文件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应不予制定(暂缓制定)。具体理由如下:
1.
2.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附件5:
镇坪县××镇人民政府
××规备字〔 〕 ×号
关于请求对《××××》予以备案的报告
县政府:
现将我镇×年×月×日公布的《××××》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报来,请按规定予以备案。
×× 镇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附件6:
镇规【2012】***—***001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 *【2012】* * 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