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面向群众、面向社会,是党和政府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窗口与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近年来,我县各镇司法所在以司法局管理为主,与各镇党委、政府的双重管理下履职尽责,排摸矛盾,化解纠纷,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九项职能,积极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力塑造“组织机构正规划、干部队伍专业化、业务工作效能化、所务管理制度化、基础设施标准化”的基层司法所新形象,较好的维护着全县基层社会稳定。2015年,根据中共镇坪县委、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镇村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字[2015]15号)文件要求,各司法所划转到镇管理,按照“三办二所”机构设置,各镇司法所在社会治理办公室挂牌子,其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等同步足额划归到镇。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其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
一、我县司法所现状
目前,我县下辖7个镇,自机构改革后,各镇司法所按照由镇管理体制进行了人、财、物的“三定”。首先是人员编制情况,从事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同志,其行政关系归属各镇,占用的是镇行政编制。已任命的镇司法所长职务随机构撤并自行免去,保留原职级待遇,原司法所在编人员由社会治理办公室接收。原司法所工作人员70%的人员已分别调离、转岗或借调,现司法所实有工作人员9人;其次是办公场所情况。各镇司法所多与综治、信访等业务共用办公设施,司法所业务用房被挤占、挪用,司法所标识、制度牌匾未有效统一,有的所无相应的标识。
二、当前司法所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镇党委、政府对司法所履职没有给予必要的时间、人力保障。对司法所工作往往是说起来比较重要,做起来次要,仅停留在文件、口头上,未能把司法所九项职能工作提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工作量大,人员编制落不实。根据各镇三定方案原司法所职能归社会治理办公室(司法所),主要负责社会治安治理、信访、维稳、反邪教;还要负责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等工作。目前,各镇司法所实际工作人员总数是9名, 仅1所是2名工作人员,其他6所均只有1名工作人员,且都另外承担着包村、扶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大,缺乏相对稳定性。一方面是原司法所工作人员仅3人继续在司法行政岗位上工作,新进入工作人员因未进行新老更替、传帮带等过程,对司法行政岗位不熟悉、对具体业务工作不了解。另一方面是县司法局对司法所业务指导后,司法行政工作岗位上人员更换频繁,致使工作缺少连续性。其中部分镇因工作人员调整,又无工作人员及时补充到岗,导致部分工作出现断档。严重影响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落实。其次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划归各镇后不再享受司法津贴待遇,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四)基层司法所在发挥职能中存在问题体现。一是法治宣传工作。部分镇没有认识到普法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将普法工作同本单位整体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导致普法工作基础不扎实,镇村机构改革后,司法所人员流失严重,部分有经验的普法工作人员相继调离工作岗位,还有部分乡镇未落实专人负责普法工作,普法队伍大打折扣,新进人员缺乏经验,很难满足工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法治宣传进村入户到群众中的实效性;二是人民调解工作。机构改革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专职专用,致使调解力量大大减弱,对镇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随之减少,镇村调解组织在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时标准难以把握,缺乏专职的队伍调解矛盾纠纷,而且,镇上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倒查机制没有落实,导致各镇主要领导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当中,没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去思考经济社会发展。三是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没有执法证,不能及时有效的表明身份,致使社区矫正工作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在管理过程中失去了应有的专业化执法水平;由于个别镇工作人员调整不及时,导致出现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漏洞,产生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专职工作人员,镇社会治理办公室(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管理事务多,忙于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疲于完成对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三、几点建议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的思想,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如何把司法所建成基层政府和群众的“连心桥”,化解矛盾的“金钥匙”,满足人民群众对平安和谐的殷切愿望,最大限度的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提出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基层司法所工作的重要性。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层载体和运行机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拥有公正、中立以及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广泛容纳性,是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是预防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渠道,是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
(二)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专职专用。按照各镇“三定”方案的人员编制配备,将社会综治办公室(司法所)其中核定的司法所人员专职专用,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才能落到实处,基层司法行政九项职能才能得到全面的发挥。
(三)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享受司法津贴待遇。机构改革后司法津贴待遇随之取消,司法所工作同志是在服务群众、化解矛盾最前沿的阵地上,他们承担的工作压力大,面临的工作繁琐,若能按照《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文件精神,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司法津贴待遇,必将调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长远稳定。
(四)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各镇综治年度考核。社区矫正工作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刑罚执行活动。任务是矫治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目的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机构改革后,司法所并入镇社会治理办公室,将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纳入各镇综治年度考核,通过考核的形式必将促进各镇社区矫正责任的落实,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