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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14 16:02 字体:[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  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所有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的安排、立项、审批、调整和管理都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监管项目计划落实工作;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统筹整合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坚决把脱贫攻坚放在重中之重位置,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支出,兼顾农业农村整体发展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不得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二)规范高效、创新推动。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四)明确责任,严格考评。按照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性质,落实部门管理责任,进行综合考评,与目标绩效管理、财政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五条 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上级财政带帽下达的涉及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及农业龙头企业的专项资金除外):

    (一)中央层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二)省级层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粮油高产创建资金、设施农业建设补助资金、茶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资金、农村水产专项补助资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资金、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职业农民培训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一村一品”发展资金、保护性耕作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林下经济发展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林业科技推广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以及相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支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农村引水工程资金、中小河流治理资金、江河湖库泊治理和保护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水土保持资金、农村环保资金、重点区域绿化补助资金、“三化一片林”绿色家园建设资金、防沙治沙补助资金、农业产业脱贫引导资金、农业园区及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产业脱贫引导资金。

    (三)市级层面:精准扶贫发展资金、村级互助专项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配套、畜牧产业奖补、小水重点县市级配套

    农村饮水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级配套、乡村旅游扶贫培训配套、农村连片整治市级配套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涉农资金项目。

    (四)县级层面:上述中省市项目的县级配套资金、县本级安排扶贫专项、农业发展专项及其他财政统筹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涉农整合资金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部分主要用于发展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受益对象主要为贫困村和贫困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用于扶持产业发展方面原则上应不低于60%(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资金外,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市县投入的涉农整合资金由市县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定使用范围,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和提高贫困户能力建设之外的项目支出必须由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在年度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对中央、省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贫困学生救助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项目资金)仍按原办法管理、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

    第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支持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安全饮水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资金直补到户: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对贫困家庭的直接补助,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主要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和“雨露计划”培训,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和开办小商店、小饭店、小旅馆、小摊位、网店等小型三产服务业,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和产业发展保险等。

    支持资产收益扶贫: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财政支农资金可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要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贫困户。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只能折股给村集体和贫困户,涉农整合资金形成的资产可折股给村集体和全体村民。在资产收益分配上,脱贫攻坚期内以贫困户为主,脱贫攻坚结束后以村集体为主。

    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涉农整合资金支持推进农村产权“三变”改革,可作为村集体资金入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领办的经济组织,支持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可作为村集体和贫困户基础互助金。

    支持金融扶贫: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不含中央资金)、小额风险风险补偿金,可用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市场主体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贴息,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四章  资金整合程序

     

    第九条  按年度脱贫目标任务,建立“一库一表”发改局牵头按577标准建立项目库,涉关部门测算资金保障需求表。县政府、县脱贫指挥部审定后,出台2018年涉农整合实施方案并下达全年项目建设清单,明确项目建设内容、金额、实施单位、完成期限,网上公示后即下达到县级相关部门、镇。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建设清单,即可启动项目设计、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编制等相关工作。财政局按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应整尽整”并按照“355”要求拨付资金到项目主管部门、镇,项目主管部门、镇负责项目建设、报账及项目初验。发改局负责对项目检查、验收。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绩效评估。

    第十条  建立整合专户。县财政局设立涉农资金整合专户,负责归集整合范围内所有的项目资金,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专户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将指标直接下达到涉农资金整合专户并告知原资金归属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整合台账。县财政局分资金来源和性质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并按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涉农整合资金报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整合项目台账。

    第十二条  项目任务资金审核。财政局按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整合到位的资金规模分批次审核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财政拨款告知单3日内到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办理拨款手续,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规定和要求,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整合资金专账、专人管理,严格工程核算,确保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安全,每月10号报县财政局整合资金支出明细表。

    第十四条   按我县实际情况涉农整合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行部门、镇报账制,项目实施部门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要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项目专账,单独核算,不得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并承担项目实施及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收到项目建设资金1个月未启动实施的,由财政收回另做涉农整合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涉农整合资金基础设施类项目建立工程审计制。在实行监理负责的基础上,基础设施类项目竣工后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接受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50万元以下项目(含50万元)项目实施部门要及时申请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发改局等单位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后方可报账列支。产业类补助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后报县脱贫指挥部审核公示后即可支付,产业类建设项目完工后实施部门要及时申请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发改局、财政局等单位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后方可报账列支。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启动时可预付50%启动资金,主体工程完成后拨付资金3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15%,保修期结束结清资金5%。项目实施完成要及时完善相关报账手续,简化报账程序,一个月内完成报账。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相关规定。依法可不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购建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镇履行相关手续后组织实施,总投资在50万元(不含)--200万元(含)工程技术性不强、不涉及公共安全的、贫困农民劳动报酬占劳动总报酬5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操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提供施工前后对比照片、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等相关的项目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局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局、扶贫局负责精准扶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归集涉农整合资金和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强全程审计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县、镇、村三级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项目所在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发改、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后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流程图

          2.涉农整合专项资金告知单、催办单、约谈记录表

          3.镇坪县涉农整合资金公告公示制度

          4. 镇坪县涉农整合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5.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目录

     

     

     

     

     

     

     

     

     

     

     

     

     

     

     

     

    附件1

     

    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流程图    

      

     

     

     

  2.      

  3. 附件2

                涉农整合专项资金告知单

     

项目资金名称

 

项目资金金额

 

项目建设内容

 

本级资金文号

 

项目主管部门

 

 

 

        请你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前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业务股室   

   

 


涉农整合专项资金催办单

 

项目主管部门

 

催办事项

 

 

 

 

 

 

                      业务股室:

 

 

项目单位回复

 

 

 

 

一式两份。

 

 

约谈内容

项目主管部门

 

 

约谈结论

 

项目主管部门签字

 

财政部门签字

 

                                    

附件3

 

镇坪县涉农整合资金公开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整合资金监督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涉农整合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决定在全县推行涉农整合资金公示公告制度。

  1. 公示公告的内容

    (一)公示公告的对象:凡涉农整合资金(含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应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

    (二)公示公告的内容:包括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公示公告的形式实行分级分类公示公告形式。

    (一)县级公告公示。县级在政府网站、美丽镇坪、脱贫攻坚在镇坪等平台上公告公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安排计划。

    (二)镇级公告公示。各镇到村、到户资金项目在政府网站或政务公开栏、微信公众平台上公示。

    (三)村级公告公示。各村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结果。项目启动后,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动态公示。  

    (四)设立项目公示牌。大型项目实施完成后,设立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总投资(其中涉农整合资金数量和其他资金数量)、建设规模、完成时间等内容。

    三、公示公告的时限。

    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公告;镇、村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后,即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所有公示公告需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1. 反馈意见的受理。

    公告、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在公示公告同时,要将监督电话一并公布。县扶贫办电话:0915-8822505。县财政局: 0915-8820973。

  2. 公告公示的组织实施

    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核查,视情况做出解释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如因信息公开、公告公示不到位,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中失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4

     

    镇坪县涉农整合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1.   

     

    第一条 为加强涉农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条 涉农整合资金是指中省市专项扶贫资金、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

     

  1.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 明确职责,按照项目“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相关部门和各镇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检查工作。

    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在检查验收前应由各镇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自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各镇、县扶贫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进行检查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在审计、检查验收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整改,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与整合资金分配挂钩。

    第四条 县财政、扶贫、发改、交通、住建、水利、农林科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要做到涉农整合资金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全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各相关单位实行绩效考评奖罚政策,在县级以上涉农整合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资金管理使用较好的部门(镇)进行奖补,专项用于扶贫项目建设;对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较差的部门(镇),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涉农整合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视其情节进行整改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虚报、骗取、套取和挪用涉农整合资金的,县财政将会同相关部门收回资金且在两年内不再安排涉农整合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骗取、套取、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涉农整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附件5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目录

     

    中央层面(18项):

    1.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水利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直接发放给农牧民部分及农机购置补助,含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

    4.林业改革资金

    5.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7.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8.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9.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1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2.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13.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1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15.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16.旅游发展基金

    17.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18.其他

    省级层面(38项):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3.果业发展专项资金

    4.畜牧发展专项资金

    5.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

    6.粮油高产创建资金

    7.设施农业建设补助资金

    8.茶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9.现代种业发展资金

    10.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资金

    11.农村水产专项补助资金

    12.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资金

    13.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资金

    1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

    15.职业农民培训资金

    16.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

    17.“一村一品”发展资金

    18.保护性耕作资金

    19.秸秆综合利用资金

    20.林业产业发展资金

    21.林下经济发展资金

    22.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23.林业科技推广资金

    24.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

    25.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以及相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支出)

    2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

    27.农村引水工程资金

    28.中小河流治理资金

    29.江河湖库泊治理与保护资金

    30.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

    31.水土保持资金

    32.农村环保资金

    33.重点区域绿化补助资金

    34.“三化一片林”绿色家园建设资金

    35.防沙治沙补助资金

    36.农业产业脱贫引导资金

    37.农业园区及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产业脱贫引导资金

    38.其他-农业产业脱贫引导

    市级层面(9项):

    1.精准扶贫发展资金

    2.村级互助专项资金

    3.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配套

    4.畜牧产业奖补

    5.小水重点县市级配套

    6.农村饮水配套

    7.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级配套

    8.乡村旅游扶贫培训配套

    9.农村连片整治市级配套

    县级层面(3项):

    1.县级财政安排专项扶贫资金

    2.县级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3.中省市项目的县级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