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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0 10:04 字体:[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镇坪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资金,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安康市稳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镇坪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积极探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资金运行管理机制,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为宗旨;以强化财政投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

第二章  资金组成和资金申请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资金是指上级各级财政部门和涉农整合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政府扶持资金。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实施主体,建立“县统筹、镇监督、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

第四条  资金申请条件

(一)按程序依法依规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量化、建立组织,并在县农林科技局审核登记颁证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内部管理机构健全,设有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和财务监管制度。

(三)有固定场所且能满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正常运行的办公室和配套设施设备,有专(兼)职人员。

(四)对审核符合组建流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县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告,无异议后方可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第五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镇人民政府上报资金申请,同时提交资金使用方案、效益分配方案。

(二)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在镇政府及合作社所在地进行公示。

(三)镇人民政府组织会议研究确定结果,同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农林科技局)备案。

(四)拨付资金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专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要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对村级资产管理的新要求,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使用范围。村股份合作社项目资金是财政投入用于支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政府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投资建设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和经营实体;

(二)投资经营主体合作开发产业项目,实行保值增效;

(三)入股经营主体发展产业项目,实行保底分红;

(四)以其他形式投资、入股,有利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

第八条 资金投资方案须广泛征求股民意见,经股民代表会议讨论,理事会决定,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主动接受各级党委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资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努力增加收入,搞好经济核算,降低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非经营性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补助性支出。包括津贴、福利、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合作社亏损、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修建楼堂馆所等开支;

(五)其他与发展运营合作社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管理职责及分工

(一)理事会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集体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理事长是组织法人,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调配资金、组织合作社经营的全面工作,定期向全体股东报告合作社经营情况,公开资金账务。

(二)监事会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状况监督、检查;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严重违背原则损害集体或股民权益行为的,可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三)会计职责:组织实施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凭证,做到即时记账、记载清晰、计算准确,确保账实、账据、账票、内外账目总分相符,同时,做好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工作,每月上报各类报表,负责做好年度决算。

(四)出纳职责: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加强现金管理,保管库存现金、印章、票据、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支、保管、核算。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同时,做好集体资产登记保管工作。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村股份合作社项目资金应股权量化到人,统一经营管理,严禁私分股金实行同股同利,同股同责,搞好收益分配,年底利润按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分红。集体享有的资产和股本金,盈利部分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同意后,方可用于村公益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和资产属集体经济组织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户到人的股权属股东个人所有。个人股权可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或退股抽资,不得抵押。持股满三周年,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转让。个人股一般不得对外转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计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扶贫局、农林科技局、审计局和各镇共同履行项目资金安全和绩效的监管。财政局负责指导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扶贫局负责扶贫效益指导、评估及监督管理;审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农林科技局负责业务指导和资金管理审核;镇政府是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监管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指导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运用和监管工作,要定期到村指导并掌握资金使用状况,实行每年审计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  镇、村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市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管理有新规定的,执行国家和省、市新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镇坪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及财务管理若干制度》

                           

 

 

 

 

 

 

 

 

附件

 

 镇坪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及财务管理若干制度

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对确需开设一个以上账户的,须经监事会同意,报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室批准。

(二)持账款、支票、印鉴分开保管。货币资金(现金、存款)、支票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纳负责保管,财务印鉴应由专人分开保管。

(三)认真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规定。股份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应控制在2000元以下,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一次性现金支付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上限的,往来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四)禁止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出借资金。对已出借的资金,应计收利息,并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予以追回。不能及时追回的,应追究出借人责任。资金闲置数额较大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

(五)因公出差或业务需要暂时借款的,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经财务审批人批准,办理手续方可取款,并在公务结束后五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其他小额开支原则上先由个人垫付,经审批后报销。

(六)严格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设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七)落实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定期盘点制度。一般每月盘点一次,做到账款、账账相符。盘点工作由出纳自行开展,并接受镇会计的监督。

二、票据管理制度

(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统一使用专用财务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出纳向镇财政审计所领购,一般每次不超过2本,并登记编号。

(二)收款收据只限于股份经济合作社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为收取国家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

(三)收款收据由出纳负责填制,不得出借、代开、代用。使用完毕后,凭收款收据存根向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室结报并核销,以旧换新。

(四)县业务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收款收据专项检查。

(五)股份经济合作社购买的支票,必须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支票使用登记簿,做好支票的领用、核销和开出登记工作,以备查考。

(六)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 , 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由专人管理(一般为出纳)。

(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发生支出事项必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的税务发票;自制支付凭证仅限于用现金支付的工资报酬或人头补助、补偿费用。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二)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实施重要项目和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财务预决算由监事会负责监督实施。

(三)经讨论通过和审核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镇政府审核备案。

(四)每年年底或项目完成后,应组织检查验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镇政府审核备案,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途径如实公布。

四、经费开支审批制度

(一)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和限额审批制度。

(二)预算内限额审批的标准是: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安排,非生产性单项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审批人直接审批报销;非生产性单项开支在1000元-2000元的,必须由2名以上理事签名,再经审批后,方可报销;非生产性单项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集体审定后审批报销。

(三)超年度财务预算开支3000元以上的,必须由股东代表大会集体决定后审批报销。

(四)入账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票据。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应说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由证明人作证,经监事会审核后交审批人审批报销。手续不全的,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 

(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等应根据年度效益及章程规定的贡献股总量制定方案并交由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严禁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杂志;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外出参观考察。确需外出参观考察的,必须事先经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报镇政府批准。

五、对外投资制度

(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以实物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监事会或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室反映。

(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决策意见。

六、财务公开制度

(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一切经济收支活动,必须逐笔逐项进行公开。对各项经济往来和费用开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逐项逐笔明细公开,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分配方案等逐项公开。

(二)监事会在村务监督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本社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凡公开的内容,须经监事会审核盖章后方可公开。

(三)财务公开必须在村级财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开,并设置财务公开意见箱,按要求按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四)财务收支活动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经济业务量大,收支频繁的社,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股东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股东关心的事项应随时公开。

(五)公开后,对股东提出的疑问和意见要及时解释和答复,发现公开内容有差错的,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七、民主理财制度

(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监事会,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及其直系亲属、社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一般为3-5人。

(二)监事会要参与制定本社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情况,监督本社财务公开程序及内容,杜绝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入账和公开虚假的财务情况。

(三)入账和公开前必须先理财。理财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审验结果必须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要做好理财记录,监事应在理财记录上签名或盖章,不得由他人代签;同时在入账的收支票据背面和财务公开表上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四)对民主理财情况,应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时作详细报告。

八、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设施等劳动资料和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原则上都要纳入财产物资管理;

(二)财产物资应当确定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入库时必须填制入库单,由经办人、验收人签章;出库时必须填制出库单,由领用人、审批人签章;

(三)建立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备查簿,年末要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调整账面,做到账实相符;

(四)财产物资出租、发包、转让、变卖,必须通过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禁私下交易;

(五)财产物资出租、发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租金和承包款要按同期同类市场价格确定;

(六)大宗财产物资转让、变卖,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研究,转让和变卖价格应当参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入账。财产物资转让、变卖和报废后,要及时冲减账面余额;

(七)属固定资产的财产应当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折旧制度,以保证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