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1/2023-0500 | 发布文号: | 镇政发〔2023〕4 号 |
| 公开日期: | 2023-04-21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镇规〔2023〕001-县政府 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县使用各级政府预算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财政补贴、贷款贴息项目、以工代赈项目适用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的原则,安排部署应当与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第三条 县发改局建立和管理县级项目库。县发改局牵头,按照数字化管理模式,建设镇坪县重点项目管理系统,设立分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重点储备未来3-5年的拟建设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谋划的项目及时填报入库,原则上每年库内项目的总投资要达到本年度计划投资的3倍以上;同时组建重大项目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对入库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提高项目成熟度。将项目库管理系统运用纳入《镇坪县重点项目建设暨扩大有效投资考核办法》的重要指标严格考核。
第四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县发改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原则上在每年8月启动次年重点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负责将续建和下一年度拟建的重大项目申报纳入全县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并及时录入镇坪县重点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调度管理。次年拟新建项目经重大项目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镇坪县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公开公示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每年11月底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编制完成镇坪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安排预算资金。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县本级财政原则上按照不少于县级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同步安排项目前期费用,由县发改局统筹使用并制定具体资金使用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除涉密项目外,必须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履行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并同步上传镇坪县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
适用于《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22〕1934号)的特定政府投资项目,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目录》中列举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无需立项,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类项目无需立项。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构建筑物仅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和专家,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一致意见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边实施边报批。
第六条 严格执行财政评审程序。达到政府财政评审限额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报县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财政评审结果是编制工程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最高投标限价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迟发出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
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或资金计划文件可作为财政评审的资金来源依据。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与采购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达到招投标限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执行。未达到招投标限额或政府投资项目批复的概算达到招投标限额,但经财政评审后造价又低于招投标限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涉农整合资金项目招标与采购按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19〕10 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加强招投标与采购项目行政监督与服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招投标与采购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各项目单位提出的招标或采购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答复。
适用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填报申请,经窗口受理后用镇坪县重点项目管理系统推送至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依次报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县长审查,经审批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相关程序办理,未经审批审查的项目不得办理。
适用于招投标相关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填报申请,经窗口受理后用镇坪县重点项目管理系统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推送县发改局提出复审意见报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按相关程序办理,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办理。
第九条 依法办理开工建设手续。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达到开工条件后应及时开工建设。
(一)房建市政、农村公路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同步在行业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
(二)水利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县农水局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县农水局备案。
(三)其他行业项目的开工手续按相关行业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在项目建设期因技术、水文、地质、建设标准、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调整概算投资资金来源相关文件或筹措方案;
(五)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它材料。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内且不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的,由项目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的,项目单位应先申请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再报经县政府行业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同意后,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含)的,由项目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时商请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结合审计结论提出调整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概算。概算调整未经审批,财政部门不得安排相关资金,审计部门不得受理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项目单位不得支付变更工程款项。
第十一条 夯实部门职责,强化项目监管,严禁项目单位未批先建。项目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规划、用地、环评、水保、洪评、灾评、稳评、质监、安评、节能、消防、防雷等行业监管责任。各镇政府严格履行项目属地管理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代替项目单位自身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项目单位和监管部门为同一单位的,应实行单位内部“建管分离”,项目的实施、监管应由两名分管领导、两个股室分别承担。
第十二条 防止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两张皮”现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比例抽查等方式,对资金分配与使用、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管理监督等环节,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落实项目调度和固定资产入库纳统责任。项目单位要落实专人,实时调度项目信息,并及时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纳统。
第十四条 严格按程序组织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初验-专项验收-综合竣工验收三个环节必须执行到位。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行业部门对初验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初验合格后申请环境保护、消防、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按照《镇坪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22〕70号)主动申请县审计局对项目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将作为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档案法》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134号),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项目竣工决算按照省财政厅《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施办法》(陕财办建〔2016〕365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6〕366号)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责任追究,严肃追责问责;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政府、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2.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3.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4.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5.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工程变更、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6.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7.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和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脱岗、缺岗、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应当纠正而未纠正、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赔偿损失、信用联合惩戒等处罚,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时间按日计算少于每月施工时间80%的;
2.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3.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4.对工程建设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5.因施工方案不当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
6.采用伪造证据或者与项目单位、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串通等欺骗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
7.未依法按程序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三)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赔偿损失、市场准入限制、信用联合惩戒等处罚,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与项目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4.未制止施工单位(企业)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或发现质量安全隐患不及时向项目单位报告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
5.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时间按日计算少于每月施工时间80%的;
6.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职责的;
7.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四)勘察、设计、图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违法失信行为信息上传录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有关行业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缺项漏项或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造成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的10%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因设计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的10%或100万元以上的;
4.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5.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因错项、漏项、工程量计算严重失误,造成工程结算金额与合同价相差10%以上的;
6.不遵守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规定的;
7.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前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县政府2019年11月11日印发的《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镇政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镇镇坪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事项服务工作规程.docx
镇坪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